歐盟客戶要我們簽資料處理協議(DPA),法務長審約要看什麼?
- 第 28 條第 3 項 (h) 款:處理者要提供證明遵循本條義務所需的一切資訊,並允許及協助控制者或其指定的稽核人員進行稽核,包括檢查。
- EDPB 指引 07/2020:處理協議不應只是重述 GDPR 條文,要寫出具體怎麼做到;再委託其他處理者,要符合第 28 條第 2、4 項的條件;處理者要協助控制者履行第 32 至 36 條的義務。
- 第 33 條第 2 項:處理者知悉個資外洩後,應無不當延遲通知控制者。
審約時的判斷框架:稽核的方式、頻率與費用分擔;再委託名單與通知方式;外洩通知的時限是否寫成具體時數、公司做不做得到;責任上限與補償是否和實際控制一致。可接受的條件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我們在歐盟沒有據點,GDPR 會管到嗎?要指定歐盟代表嗎?出事由哪一國監管?
- 適用:在歐盟沒有據點的台灣企業,只有在向歐盟境內的人提供商品或服務、或監控其在歐盟境內的行為時,GDPR 才適用(第 3 條第 2 項)。
- 歐盟代表:第 3 條第 2 項適用時,控制者或處理者應以書面在歐盟指定代表(第 27 條第 1 項,有例外)。
- 監管窗口:在歐盟沒有據點,就沒有單一窗口,外洩時可能要通報多個成員國的監管機關。
- 角色:每條業務線是控制者、共同控制者還是處理者,義務與合約都不同(第 24、26、28 條)。
是否落入第 3 條第 2 項、能否適用第 27 條的例外,屬法律判斷,ISO 27701 不處理,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歐盟子公司或客戶的資料傳回台灣,法務要準備哪些傳輸文件?
- 先判斷算不算傳輸:EDPB 指引 05/2021 的三個累積條件:輸出者就該處理受 GDPR 規範、以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給另一方、輸入者位於第三國。集團內揭露也可能構成傳輸;直接向歐盟境內當事人蒐集,通常不算。
- 台灣沒有適足性決定:歐盟執委會至今承認的適足國家與地區清單中沒有台灣。
- 第 46 條保障措施:屬於傳輸時,要用標準契約條款(SCC)或拘束性企業規則(BCR),並做傳輸影響評估;CBPR 認證不能作為第 46 條的傳輸工具。
- 第 49 條例外:性質是例外,不適合撐日常、重複的傳輸。
- 台灣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國際傳輸。
用哪一種 SCC 模組、是否需要 BCR,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發生個資外洩,72 小時通報誰拍板?要留哪些紀錄才經得起調查?
- 時限:第 33 條,控制者知悉後應無不當延遲,可行時於 72 小時內通報監管機關;不太可能造成風險者除外。
- 紀錄:第 33 條第 5 項,控制者要記錄所有個資外洩,包括事實、影響與採取的補救措施,讓監管機關能據以查核遵循情形。不通報的判斷,也要留下紀錄。
- 事先決定:誰判斷要不要通報、夜間與假日由誰代理、通報內容與對當事人的說明由誰核定。
歐盟執委會 2025 年 11 月 19 日提出的數位綜合法案提案,擬將期限延長為 96 小時並提高通報門檻;提案仍在立法程序中,現行仍是 72 小時。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布的部分修正條文,施行日由行政院定之,施行前以現行條文為準。
美國法院或其他國家的主管機關要我們交出歐盟個資,怎麼辦?
- 第 48 條:第三國法院判決或行政機關決定,要求控制者或處理者傳輸或揭露個資時,只有以國際協定(例如司法互助條約)為基礎,才能在歐盟被承認或執行;不影響第五章其他傳輸依據。
- EDPB 指引 02/2024(2025 年 6 月 4 日通過第 2 版):外國機關的要求本身不構成處理的法律依據,也不構成傳輸依據;要分兩步檢驗:先有第 6 條的法律依據,再符合第五章的傳輸規定。沒有適用的國際協定時,要另找第 6 條依據與第五章傳輸依據;第 49 條只有有限的特定情形。
判斷框架:先確認要求的來源與有無國際協定、資料由哪個法人持有、是否能透過歐盟子公司所在國的司法協助程序處理。兩國法律衝突時怎麼回應,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監管機關來調查時會看什麼?罰鍰與代表人責任怎麼評估?ISO 27701 證書有用嗎?
- 調查權:歐盟執委會說明,監管機關可命令公司提供調查所需的任何資訊、進入場所與存取處理設備,並可暫時或永久禁止處理。
- 罰鍰:最高 2,0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總額 4%;決定時考量違反的性質、嚴重程度與期間、故意或過失、為減輕當事人損害採取的措施,以及配合程度。
- 賠償:單純違反 GDPR 不當然產生賠償請求權,當事人須證明實際損害。
-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非公務機關受罰鍰時,代表人等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並受同一額度罰鍰。
- 證書的界線:ISO 27701 證書不等於 GDPR 合規;第 27 條歐盟代表、SCC 模組選擇、DPIA 是否強制,都是 27701 不處理的法律判斷。
處理活動紀錄、DPIA、契約與通報紀錄,是說明配合程度與減輕措施的依據。
積穗科研怎麼協助法務長處理 GDPR 與 ISO 27701?
以下是積穗科研自己的說明,請用上方的問題同樣檢驗我們。
- 誰主導: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親自輔導、不外包
- 適用範圍與角色:盤點個資類型、來源、目的、保存期限與共享對象,判定 GDPR 適用範圍與控制者、處理者角色
- 跨境傳輸:協助審查 SCC 合約條款、評估傳輸影響,並建立完整跨境傳輸紀錄
- 72 小時通報:建立個資外洩通報演練與年度複查機制
- 一套制度:以 ISO 27701 為框架,一套制度同時對應 GDPR 與台灣個資法
- 分工:制度與紀錄由我們建立;法律意見由合作律師出具
- 時程(服務頁所列):GDPR 基礎合規建制通常 2–3 個月;整合 ISO 27701 認證 5–8 個月
- 具名案例:客戶授權公開的個人資料保護輔導客戶包括金融聯合徵信中心、Lativ、卓元科健、超核心健身中心
深入:GDPR 歐盟個資法輔導、ISO 27701 導入輔導、GDPR 顧問怎麼選、ISO 27701 顧問怎麼選、資安長角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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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
- Regulation (EU) 2016/679 GDPR(EUR-Lex)
- EDPB:Guidelines 07/2020 on the concepts of controller and processor
- EDPB:Guidelines 05/2021 on the interplay between Article 3 and Chapter V
- EDPB:Guidelines 02/2024 on Article 48 GDPR(version 2)
- European Commission:Adequacy decisions
- CNPD Luxembourg:Transfers outside the EEA with adequate protection
- European Commission:Enforcement and sanctions
- 個人資料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