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長 × 營業秘密保護制度輔導

法務長看營業秘密保護:員工帶料、提告與證據保全要先準備什麼?

更新日期 2026-11-03

直答

營業秘密案件的關鍵,常是公司能否證明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而這要在出事前就有分級、標示、存取紀錄與具體的保密約定。出事後,法務長要先保全證據,再與律師評估刑事告訴、偵查保密令與民事求償;公司若被指控使用他人秘密,第 13 條之 4 允許法人以已盡力防止主張不罰。個案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員工帶走資料、準備提告,公司要先證明什麼?刑事和民事途徑怎麼選?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三要件要同時成立: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法院看的是措施是否存在、看得見、有執行;光簽保密契約不足以單獨構成合理措施。

途徑要點
刑事(第 13 條之 1)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100 萬至 1,000 萬元罰金;須告訴乃論(第 13 條之 3)
刑事(第 13 條之 2)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者,處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至 5,000 萬元
民事(第 12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行為時起逾 10 年消滅

走哪一條、何時提出,由律師依個案判斷。

發現資料外洩後,證據保全要怎麼做?偵查保密令、秘密保持命令是什麼?

  • 第一時間:已經發生外洩、準備提告時,先找律師;制度可以事後再補,證據保全不能等。
  • 公司內部先保存:存取與下載日誌、離職前的權限與裝置紀錄、保密約定與教育訓練簽收紀錄。關鍵是離職前就有日誌與分級,事後才補是來不及的。
  • 偵查保密令:2020 年 1 月修正營業秘密法,增訂第 14 條之 1 至之 4;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
  • 秘密保持命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制度,用於訴訟中保護提出的營業秘密。

促請檢察官核發偵查保密令、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由律師負責。

新進員工把前公司的資料帶進來用,我們公司也會被追究嗎?法務長能預防什麼?

可能。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 13 條之 1、之 2 之罪,對法人亦科罰金;但代表人對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智慧財產局《營業秘密判決季訊》說明,此條處罰的是法人自身監督義務之違反,法人得提出已落實法遵制度主張但書免責。季訊整理的判決中,法院審酌的事實包括:

  • 招募時要求徵才廠商告知員工保密義務
  • 員工就職時簽訂保密合約
  • 實施資訊安全稽核
  • 就職後進行包含不得洩漏他人營業秘密的教育訓練

法務長能做的,是把這些做成到職流程的固定步驟並保存簽收紀錄。是否符合但書,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條款,怎麼寫才在法院站得住?

  • 保密協議要具體:智慧財產局整理的判決中,保密協議沒有具體指明範圍、文件沒有分級、圖面沒有機密標示,都曾是法院認定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理由(法院會綜合多項缺失判斷)。
  • 競業禁止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
    •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勞工擔任之職位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
    • 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期間最長 2 年)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含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四要件者約定無效;對全體員工一律簽反而無效。法務長要和人資決定哪些職位算接觸核心秘密、補償怎麼給,再落實到到職、在職、離職三個環節。

和客戶、供應商合作開發或交換技術資料,保密合約要注意什麼?

判斷框架:

  • 揭露前先簽:服務頁把「對外揭露前有保密合約」列為法院看得見的措施之一;先給資料、後補合約,就有缺口。
  • 範圍具體:寫明哪些資料、哪些版本,對應公司的分級與機密標示,不只寫「一切業務資訊」。
  • 知悉人員受限:約定對方可接觸的人員與用途,並要求返還或銷毀的方式與時點。
  • 成果歸屬與後續使用:合作產生的成果歸誰、能否用在其他客戶。
  • 和自己的制度一致:合約承諾的保密等級、存取控制與稽核配合,要是公司實際做得到的。

條款的最終法律意見由律師出具。積穗科研服務頁所列的對外保密範本,是四套範本(到職、在職、離職、對外)之一。

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境外使用,法務長要多注意什麼?

  • 境外使用加重: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依第 13 條之 2 處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禁止以不正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須經認定,並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只適用於經公告認定的技術,不是所有研發。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經認定技術業務的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審查許可;離職未滿三年者亦同。

是否落在公告項目內,要對照主管機關公告清單逐項判斷,由法律顧問確認。不論是否適用,第 2 條的合理保密措施都是基本盤。

積穗科研怎麼協助法務長處理營業秘密保護?

以下是積穗科研自己的說明,請用上方的問題同樣檢驗我們。

  • 依法判定:逐項對照營業秘密法第 2 條三要件,為每項資訊標示營業秘密、專利或契約三種保護路徑
  • 法院看得見的措施:極機密、機密、內部三級分級辦法,機密標示、知悉人員登錄,以及存取控制與日誌規格
  • 保密約定與競業禁止:到職、在職、離職、對外四套範本;競業禁止逐條對照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 離職與外洩應變:離職程序與證據保全手冊;導入後模擬一件離職帶走資料的事件,從日誌到證據保全實際跑一次
  • 和律師的分工:制度與證據鏈由積穗科研建立;訴訟、促請檢察官核發偵查保密令、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以及契約的最終法律意見由合作律師負責
  • 時程(服務頁所列):依企業規模與資訊範疇通常 3 至 6 個月
  • 具名案例:客戶授權公開的營業秘密保護輔導客戶包括聯發科技、旺矽科技
  • 第一步:第一次機制診斷免費

深入:營業秘密保護制度輔導、營業秘密顧問怎麼選、研發長角色頁、資安長角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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