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經理 × ISO 27701:2025 × GDPR 隱私合規輔導

產品經理看 ISO 27701 與 GDPR:產品賣到各市場要先做哪些個資合規?

更新日期 2026-11-03

直答

產品經理要先盤點產品蒐集與處理哪些個資、在哪些市場使用,再判定適用的法律:在歐盟沒有據點的台灣企業,只有向歐盟境內的人提供商品或服務、或監控其在歐盟境內的行為時,GDPR 才適用(第 3 條第 2 項)。上市前要備齊隱私設計與預設、必要時的資料保護影響評估、處理者合約與跨境傳輸機制。ISO 27701 證書證明隱私管理制度存在,不等於 GDPR 合規;個案是否適用與如何傳輸,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產品賣到不同市場,蒐集哪些個資會讓 GDPR 適用?

先盤點產品的個資類型、來源、目的、保存期限與共享對象,再判斷:

  • GDPR 適用範圍:在歐盟沒有據點的台灣企業,向歐盟境內的人提供商品或服務、或監控其在歐盟境內的行為時,GDPR 才適用(第 3 條第 2 項)。
  • 角色:每條業務線是控制者、共同控制者還是處理者(第 24、26、28 條),義務不同。
  • 台灣個資法:在台灣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公務與非公務機關都適用,是本地法定義務。

判定錯了,後面的文件與合約都要重做;個案是否適用,由法律顧問依產品實際功能判斷。

上市前,產品本身要做好哪些隱私設計與預設?

GDPR 第 25 條要求「設計與預設的資料保護」。依 EDPB 第 4/2019 號指引,核心義務是採取適當措施與必要保障,讓資料保護原則有效落實;「預設」要求涵蓋蒐集的個資數量、處理範圍、保存期間與可存取性。該條直接規範控制者,處理者與產品製造者不是直接對象,但指引建議三方合作落實。

產品上市前常見的隱私交付:

  • 隱私政策與同意管理
  • 當事人權利回應程序
  • 預設最少蒐集的產品設定

品牌客戶是控制者時,你交付的產品設計會被用來證明客戶的第 25 條義務。

哪些產品功能要先做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PIA)?會不會延後上市?

GDPR 第 35 條要求對高風險處理執行資料保護影響評估;第 30 條處理活動紀錄與 DPIA 由誰做、多久更新一次,要在專案啟動時就決定。DPIA 在處理開始前完成,所以排程上應與設計審查同步,而不是上市前才補。

要注意:DPIA 是否強制是法律判斷,ISO 27701 不處理;27701 的風險評估可以和 DPIA 共用一套底稿。

服務頁所列時程:GDPR 基礎合規建制通常 2–3 個月;整合 ISO 27701 認證 5–8 個月,已有 ISO 27001 基礎者可縮短至 3–5 個月。

雲端或遠端服務把使用者資料傳回台灣,算不算跨境傳輸?

依 EDPB 第 05/2021 號指引,構成 GDPR 第五章「傳輸」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1. 輸出方(控制者或處理者)就該處理受 GDPR 規範
  2. 輸出方以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個資
  3. 輸入方位於第三國,不論其是否受 GDPR 規範

當事人直接把資料提供給第三國的控制者,不是傳輸;從第三國遠端存取(即使只是在螢幕上顯示)若符合三條件,就是傳輸。台灣目前沒有歐盟的適足性決定,構成傳輸時要採第 46 條保障措施(如標準契約條款)並做傳輸影響評估;CBPR 不能作為第 46 條的傳輸工具。產品架構是否構成傳輸,由法律顧問依資料流判斷。

產品用雲端供應商,或我們替品牌客戶處理資料,合約要寫什麼?

處理者契約依 GDPR 第 28 條:控制者委託處理時要以合約約定處理者的義務。產品經理要分兩種情況看:

情況你的角色合約重點
產品使用雲端或外包服務控制者(或處理者再委託)與供應商簽處理者契約,盤點涵蓋委外廠商
替品牌客戶營運產品後台處理者落實客戶資料處理協議中的安全措施

若受託的處理本身落入第 3 條第 2 項,處理者也有自己的法定義務,例如指定歐盟代表(第 27 條,有例外)、建立處理活動紀錄(第 30 條第 2 項)、發生外洩時通知控制者(第 33 條第 2 項)。

客戶要 ISO 27701 證書或 CBPR,對各市場的客戶有什麼用?

四者性質不同,先看資料流去哪裡、誰要求證明:

項目性質對產品的意義
GDPR歐盟法律,無官方證書靠 RoPA、DPIA、處理者契約、傳輸機制與通報紀錄自證
ISO/IEC 27701:2025自願的管理系統標準,可獨立驗證常為客戶盡調或合約要求
APEC CBPR/Global CBPR自願的跨境隱私認證對美日韓新加坡客戶是強訊號,對歐盟客戶無效
台灣個資法台灣法律TPIPAS 為自願驗證

27701 不會自動產生 GDPR 的 DPO、歐盟代表、72 小時通報與 DPIA。

積穗科研怎麼協助產品經理處理 ISO 27701 與 GDPR?

積穗科研第一步是畫出產品的資料流與客戶要求,再建議做哪一個、先後順序,或用一套文件同時拿到兩種證明:

  • 盤點個資類型、流向與處理目的,涵蓋委外廠商,判定 GDPR 適用範圍與控制者、處理者角色
  • 以 27701 為骨架,把每條 GDPR 義務掛到對應控制,同時對應台灣個資法
  • 法律機制落地:SCC 與傳輸影響評估、DPIA、DPO 與歐盟代表指定
  • 建立隱私政策、同意管理、當事人權利回應程序,並演練 72 小時外洩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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