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會被 DORA 直接規範,還是只透過合約承接義務?
| 身分 | 法律上的意義 |
|---|---|
| 歐盟金融實體(含在歐盟設立的子公司) | 直接適用;罰則由各成員國依第 50 條以國內法訂定,須有效、合乎比例且具嚇阻性 |
| 金融實體的 ICT 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 沒有直接的 DORA 義務;透過第 30 條合約條款與客戶的資訊登錄冊承接 |
| 被指定為關鍵 ICT 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 受主導監督機關直接監督;可依第 35 條課以定期罰款:按日計罰、最長 6 個月、最高為前一營業年度全球日均營業額的 1%;歐盟以外的業者須在指定後 12 個月內於歐盟設立子公司 |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布的首批 19 家關鍵 ICT 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名單中,沒有台灣企業。客戶的資訊登錄冊以 LEI 識別歐盟以外的服務商;法務要確認公司已有 LEI,並指定由誰提供登錄所需資訊。
客戶依第 30 條要我們簽的條款有哪些?哪些只在支援關鍵或重要功能時才有?
| 適用範圍 | 條款(第 30 條) |
|---|---|
| 所有 ICT 服務合約 | 服務說明、服務與資料處理地點、協助處理 ICT 事件、配合主管機關、終止權利等 |
| 支援關鍵或重要功能時另加 | 服務水準、營運持續計畫與測試、稽核權、退出策略等 |
法務長的審閱重點:
- 資料處理地點:列了哪些國家;是否限制你日後變更機房或再委外
- 配合主管機關:歐盟主管機關的要求,你在台灣如何回應、由誰對接
- 功能定性:你的服務在客戶眼中是否支援「關鍵或重要功能」,決定條款多寡;這由客戶判定,簽約前先問清楚
- 再委外:你的雲端或下游供應商合約,能否支撐你對客戶的承諾
時程(服務頁所列):ICT 供應商的合約義務準備通常 2–3 個月。
金融客戶要求「無限制」的稽核權,可以限制頻率,或用 ISO 27001 證書替代嗎?
支援關鍵或重要功能時,第 30 條第 3 項 (e) 款 (i) 目要求金融實體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享有無限制的存取、檢查與稽核權(EIOPA Q&A 引述條文)。ESMA 在 Q&A 2646(2025-09-18)說明:
- DORA 不限制金融實體以何種方式落實稽核要求
- 稽核頻率由金融實體同意,不是由 ICT 服務商單方決定
- 即使約定了頻率,仍須讓金融實體能進行臨時稽核
所以法務長能談的是「怎麼稽核」,不是「能不能稽核」:事先通知期間、範圍、保密(避免接觸其他客戶的資料)、費用負擔,以及把 ISO 27001 證書與稽核報告列為例行佐證、同時保留臨時稽核。證書能否取代某一次稽核,由金融實體決定。
終止與退出條款:客戶可以在什麼情況終止?我們要承諾多少過渡協助?
第 30 條要求所有合約訂明終止權利;支援關鍵或重要功能時,還要有退出策略。客戶會問:服務終止或轉換時,資料與服務怎麼移轉、過渡期多長?法務長的框架:
| 項目 | 要確認的事 |
|---|---|
| 終止事由 | 哪些情況客戶可單方終止;是否包含法規或主管機關要求 |
| 提前終止的財務效果 | 是否有補償,或約定不另計 |
| 過渡期 | 期間多長、期間內的服務水準與收費 |
| 資料返還與刪除 | 格式、期限、刪除證明 |
| 你的下游 | 你的雲端或再委外合約能否支撐同樣的過渡期 |
條款的法律效果,由律師依個案判斷。
本國法律限制資料存取或揭露,和 DORA 合約條款衝突時怎麼辦?
這是 ICT 服務商實際會遇到的跨境衝突。歐洲保險與職業退休金管理局(EIOPA)的 DORA Q&A 收過一題:芬蘭的電子通訊服務法不允許提供電信業者資料的存取,與第 30 條第 3 項 (e) 款 (i) 目的無限制存取、檢查與稽核權衝突。EIOPA 以 Q&A 工具不回答質疑法律框架正確性的問題為由退回,沒有給出解答。
DORA 不會替你解決衝突,所以條款要先談清楚:
- 簽約前盤點:台灣或其他國家法律中限制資料出境、存取或揭露的規定,對照合約的資料處理地點、稽核與配合主管機關條款
- 寫進合約:衝突發生時的通知、協商替代方式與終止程序
- 誰判斷:衝突是否存在、條款怎麼寫,由熟悉兩地法律的律師判斷
重大 ICT 事件發生時,我們對金融客戶的通報與協助義務是什麼?
向主管機關通報的是金融實體,不是你;但你的協助決定它能否趕上時限。依授權規則 (EU) 2025/301:
- 初始通報:事件被分類為重大後 4 小時內,且不晚於知悉事件後 24 小時
- 中間報告:初始通報後 72 小時內
- 最終報告:最近一次中間報告後 1 個月內
是否重大依授權規則 (EU) 2024/1772 判定。所有合約都要有協助處理 ICT 事件的條款;法務長要確認:你通知客戶要多快、要提供哪些資訊、協助是否另計費、事件紀錄怎麼保全才能支援客戶的最終報告。同時屬 NIS2 實體的歐盟金融實體,網路安全風險管理與通報改適用 DORA(DORA 第 1 條第 2 項;執委會指引 C/2023/6068)。
積穗科研怎麼協助法務長處理 DORA?
- 身分判定:確認是 DORA 適用的金融實體類型,或金融實體的 ICT 供應商,評估直接義務與合約義務的範圍
- 第三方 ICT 風險管理:建立供應商風險評估方法、合約必要條款(稽核權、資料可攜性、退出策略)與資訊登錄冊的維護
- 事件通報:設計重大事件的嚴重性評估標準與通報流程
- 韌性測試:規劃年度測試計畫,評估 TLPT 是否適用
- 和既有制度整合:已有 ISO 27001 或營運持續管理基礎者,重用既有文件與控制措施
- 誰主導: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輔導,不外包
需要判斷合約責任或管轄的法律意見時,應諮詢律師。深入:DORA 歐盟金融數位韌性法輔導、台灣 DORA 顧問怎麼選、NIS2 歐盟網安指令輔導。申請免費機制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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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2/2554 DORA(EUR-Lex)
-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5/301:重大 ICT 事件通報時限(EUR-Lex)
-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4/1772:重大 ICT 事件分類(EUR-Lex)
-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4/2956:資訊登錄冊範本(EUR-Lex)
- ESAs:關鍵 ICT 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指定(2025-11-18)
- EIOPA:DORA Q&A 134-3190(第 30 條第 3 項 (e) 款 (i) 目)
- ESMA:Q&A 2646(DORA 稽核頻率)
- Commission Guidelines C/2023/6068:NIS2 第 4 條(EUR-L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