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長 × DORA 歐盟金融數位韌性法輔導

法務長看 DORA:第 30 條合約、稽核權與退出條款怎麼談?

更新日期 2026-11-03

直答

DORA(規則 (EU) 2022/2554)自 2025 年 1 月 17 日起直接適用歐盟金融實體,沒有獨立證書。台灣 ICT 服務商若未被指定為關鍵 ICT 第三方服務提供者,通常沒有直接的 DORA 義務,要求透過客戶依第 30 條必須寫進合約的條款傳到你身上。法務長的重點在條款談判:稽核權、事件協助、終止與退出,以及和本國法律的衝突;合約責任與管轄的法律意見,由律師依個案出具。

我們會被 DORA 直接規範,還是只透過合約承接義務?

身分法律上的意義
歐盟金融實體(含在歐盟設立的子公司)直接適用;罰則由各成員國依第 50 條以國內法訂定,須有效、合乎比例且具嚇阻性
金融實體的 ICT 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沒有直接的 DORA 義務;透過第 30 條合約條款與客戶的資訊登錄冊承接
被指定為關鍵 ICT 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受主導監督機關直接監督;可依第 35 條課以定期罰款:按日計罰、最長 6 個月、最高為前一營業年度全球日均營業額的 1%;歐盟以外的業者須在指定後 12 個月內於歐盟設立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布的首批 19 家關鍵 ICT 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名單中,沒有台灣企業。客戶的資訊登錄冊以 LEI 識別歐盟以外的服務商;法務要確認公司已有 LEI,並指定由誰提供登錄所需資訊。

客戶依第 30 條要我們簽的條款有哪些?哪些只在支援關鍵或重要功能時才有?

適用範圍條款(第 30 條)
所有 ICT 服務合約服務說明、服務與資料處理地點、協助處理 ICT 事件、配合主管機關、終止權利等
支援關鍵或重要功能時另加服務水準、營運持續計畫與測試、稽核權、退出策略等

法務長的審閱重點:

  • 資料處理地點:列了哪些國家;是否限制你日後變更機房或再委外
  • 配合主管機關:歐盟主管機關的要求,你在台灣如何回應、由誰對接
  • 功能定性:你的服務在客戶眼中是否支援「關鍵或重要功能」,決定條款多寡;這由客戶判定,簽約前先問清楚
  • 再委外:你的雲端或下游供應商合約,能否支撐你對客戶的承諾

時程(服務頁所列):ICT 供應商的合約義務準備通常 2–3 個月。

金融客戶要求「無限制」的稽核權,可以限制頻率,或用 ISO 27001 證書替代嗎?

支援關鍵或重要功能時,第 30 條第 3 項 (e) 款 (i) 目要求金融實體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享有無限制的存取、檢查與稽核權(EIOPA Q&A 引述條文)。ESMA 在 Q&A 2646(2025-09-18)說明:

  • DORA 不限制金融實體以何種方式落實稽核要求
  • 稽核頻率由金融實體同意,不是由 ICT 服務商單方決定
  • 即使約定了頻率,仍須讓金融實體能進行臨時稽核

所以法務長能談的是「怎麼稽核」,不是「能不能稽核」:事先通知期間、範圍、保密(避免接觸其他客戶的資料)、費用負擔,以及把 ISO 27001 證書與稽核報告列為例行佐證、同時保留臨時稽核。證書能否取代某一次稽核,由金融實體決定。

終止與退出條款:客戶可以在什麼情況終止?我們要承諾多少過渡協助?

第 30 條要求所有合約訂明終止權利;支援關鍵或重要功能時,還要有退出策略。客戶會問:服務終止或轉換時,資料與服務怎麼移轉、過渡期多長?法務長的框架:

項目要確認的事
終止事由哪些情況客戶可單方終止;是否包含法規或主管機關要求
提前終止的財務效果是否有補償,或約定不另計
過渡期期間多長、期間內的服務水準與收費
資料返還與刪除格式、期限、刪除證明
你的下游你的雲端或再委外合約能否支撐同樣的過渡期

條款的法律效果,由律師依個案判斷。

本國法律限制資料存取或揭露,和 DORA 合約條款衝突時怎麼辦?

這是 ICT 服務商實際會遇到的跨境衝突。歐洲保險與職業退休金管理局(EIOPA)的 DORA Q&A 收過一題:芬蘭的電子通訊服務法不允許提供電信業者資料的存取,與第 30 條第 3 項 (e) 款 (i) 目的無限制存取、檢查與稽核權衝突。EIOPA 以 Q&A 工具不回答質疑法律框架正確性的問題為由退回,沒有給出解答。

DORA 不會替你解決衝突,所以條款要先談清楚:

  • 簽約前盤點:台灣或其他國家法律中限制資料出境、存取或揭露的規定,對照合約的資料處理地點、稽核與配合主管機關條款
  • 寫進合約:衝突發生時的通知、協商替代方式與終止程序
  • 誰判斷:衝突是否存在、條款怎麼寫,由熟悉兩地法律的律師判斷

重大 ICT 事件發生時,我們對金融客戶的通報與協助義務是什麼?

向主管機關通報的是金融實體,不是你;但你的協助決定它能否趕上時限。依授權規則 (EU) 2025/301:

  • 初始通報:事件被分類為重大後 4 小時內,且不晚於知悉事件後 24 小時
  • 中間報告:初始通報後 72 小時內
  • 最終報告:最近一次中間報告後 1 個月內

是否重大依授權規則 (EU) 2024/1772 判定。所有合約都要有協助處理 ICT 事件的條款;法務長要確認:你通知客戶要多快、要提供哪些資訊、協助是否另計費、事件紀錄怎麼保全才能支援客戶的最終報告。同時屬 NIS2 實體的歐盟金融實體,網路安全風險管理與通報改適用 DORA(DORA 第 1 條第 2 項;執委會指引 C/2023/6068)。

積穗科研怎麼協助法務長處理 DORA?

  • 身分判定:確認是 DORA 適用的金融實體類型,或金融實體的 ICT 供應商,評估直接義務與合約義務的範圍
  • 第三方 ICT 風險管理:建立供應商風險評估方法、合約必要條款(稽核權、資料可攜性、退出策略)與資訊登錄冊的維護
  • 事件通報:設計重大事件的嚴重性評估標準與通報流程
  • 韌性測試:規劃年度測試計畫,評估 TLPT 是否適用
  • 和既有制度整合:已有 ISO 27001 或營運持續管理基礎者,重用既有文件與控制措施
  • 誰主導: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輔導,不外包

需要判斷合約責任或管轄的法律意見時,應諮詢律師。深入:DORA 歐盟金融數位韌性法輔導、台灣 DORA 顧問怎麼選、NIS2 歐盟網安指令輔導。申請免費機制診斷

其他角色怎麼看這項服務

同一角色的其他服務

回到角色總覽:法務長、法遵主管要對哪些法規與標準負責?10 項要求逐項說明

官方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