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理商行賄,公司與高階主管個人可能負什麼刑事責任?要先判斷哪些法律管得到?
逐一法人、逐一市場判斷:
| 規範 | 重點 | 管到誰 |
|---|---|---|
|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 對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行賄,同樣處罰;境外犯者亦罰 | 行賄行為人 |
| 英國 Bribery Act 第 7 條 | 代理商、子公司等關聯人士行賄,公司可能成罪;能證明有「適當程序」可抗辯 | 英國設立或在英國經營業務的法人 |
| 英國 Bribery Act 第 14 條 | 公司犯罪若在高階職員(董事、經理人、秘書或類似職位)同意或縱容下發生,該職員與公司同樣成罪;境外案件只及於與英國有密切關聯者 | 高階職員個人 |
| 美國 FCPA | 美國證券發行人(含外國發行人)、美國國內企業(含台灣集團在美子公司)及其董事、員工與代理人 | 逐一法人判斷 |
美國司法部與證管會的《FCPA 資源指南》也指出:賄款由第三方支付,並不排除 FCPA 的刑事或民事責任。是否成罪、抗辯是否成立,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代理商、經銷商合約要放哪些反賄賂條款?法務長審約要看什麼?
先看台灣規範,再看執法機關會問什麼:
- 誠信經營守則第 9 條:商業往來前要考量代理商、供應商、客戶的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契約應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以及交易相對人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此守則供上市櫃公司參照,非公開發行公司可自願參考。
- 美國司法部《企業法遵計畫評估》(2024 年 9 月更新)檢視第三方時會問:合約是否具體描述要提供的服務、報酬是否與所提供的工作相當、公司是否有查核第三方帳冊的稽核權。
- 《FCPA 資源指南》列出的警訊:服務描述含糊的顧問合約、過高的佣金、要求付款到境外帳戶。
條款寫得到、做不到,本身就是風險。ISO 37001 的第三方盡職調查程序與財務控制、簽核設計,是條款背後的執行紀錄。
客戶要我們簽反賄賂條款、填盡調問卷,法務長要怎麼回應?
判斷框架:
- 做不做得到:條款要求的盡職調查、教育訓練、財務控制與舉報管道,公司現在有沒有?做不到的承諾,就是違約風險。
- 責任怎麼分:終止權的觸發條件、補償或賠償範圍、責任上限是否排除反賄賂違約、客戶稽核權的範圍與頻率,以及是否要求我方對自己的代理商與供應商轉嫁同等義務。
- 拿得出證據:服務頁的說法是,當客戶的盡職調查問到「您如何防止賄賂」,拿得出運作中的制度與紀錄,才是答案。
若客戶要的是整體法遵能力的證明,服務頁建議以 ISO 37301 為框架、ISO 37001 為深化模組。責任上限與補償的可接受範圍,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收到賄賂檢舉,內部調查要怎麼做?檢舉人怎麼保護?
- 上市櫃公司:《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 23 條要求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保密並允許匿名、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不當處置、訂定檢舉事項類別與調查標準作業程序、依情節輕重採取後續措施,並保存受理、調查與結論的紀錄;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者,呈報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 歐盟子公司:吹哨者保護指令 (EU) 2019/1937 要求 50 人以上的民間法人建立內部通報管道,7 日內確認收件、3 個月內回覆(第 8、9 條);實際義務依所在會員國的轉化法。
- 調查品質:美國司法部評估法遵計畫時,看調查是否獨立、客觀、適當執行並妥善記錄,以及公司是否有反報復政策。
實務上,啟動調查前先保存相關電子郵件、帳冊與付款紀錄。是否涉及刑責、是否向主管機關揭露,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發生賄賂事件時,公司能主張「已建立適當程序」嗎?ISO 37001 證書有用嗎?
- 英國:Bribery Act 第 7 條的適當程序抗辯由法院個案判斷;英國皇家檢察署與重大詐欺辦公室的聯合起訴指引指出,單一賄賂事件不必然代表程序不適當。
- 美國:司法部評估法遵計畫的三個基本問題是:設計是否良好、是否有足夠資源與授權、實際上是否運作。
- 證書的界線:ISO 37001 本身說明,符合標準不能保證不會發生賄賂;驗證證明的是制度在運作,不是零風險。
- 版本:現行為 ISO 37001:2025;英國 UKAS 與加拿大 SCC 公告,已驗證組織須在 2027 年 2 月 28 日前轉換,期限後 2016 年版證書不再有效。
法務長要準備的是運作紀錄:風險評估、盡職調查、訓練簽收、財務簽核與舉報處理。抗辯是否成立,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法務、誠信專責單位與稽核怎麼分工?要向董事會、年報與 ESG 評鑑交代什麼?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的分工:
| 條文 | 要求 | 實務上常由誰承接 |
|---|---|---|
| 第 17 條 | 隸屬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 法務或法遵單位 |
| 第 20 條 | 內部稽核依不誠信行為風險評估結果擬訂稽核計畫,得委任會計師查核;結果通報高階管理階層及專責單位 | 稽核 |
| 第 23 條 | 檢舉制度與調查程序 | 專責單位;涉及高階者呈報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
揭露方面:年報要揭露履行誠信經營情形,以及與守則的差異情形及原因(年報準則第 10 條);ESG 評鑑 S-7 看董事會通過的政策、專(兼)職單位與每年報告,S-9 看公司網站揭露的檢舉制度。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上述規範與評鑑,可自願參考。
積穗科研怎麼協助法務長處理 ISO 37001?
以下是積穗科研自己的說明,請用上方的問題同樣檢驗我們。
- 誰主導:積穗科研是輔導顧問、不發證,由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親自輔導、不外包;發證由另一家驗證機構執行
- 典型導入工作:賄賂風險評估、第三方盡職調查程序、財務控制與簽核設計、舉報管道與調查程序、管理階層承諾與反賄賂職能設置
- 一套文件:以 ERM 風險語言為骨架導入,與既有內控制度共用文件體系,避免疊床架屋
- 法律適用:依法人逐一判斷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美國 FCPA 與英國 Bribery Act 的適用;具體法律責任由律師判斷
- 時程(服務頁所列):典型以一至二季完成制度建置與內部稽核,再進入驗證
- 第一步:第一次機制診斷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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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
-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證交所法規分享知識庫,108.05.23)
- 證交所公司治理中心: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訂定規章
- UK Bribery Act 2010, section 14(legislation.gov.uk)
- CPS/SFO:Bribery Act 2010 Joint Prosecution Guidance
- U.S. DOJ:Evaluation of 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s(2024 年 9 月更新)
- U.S. DOJ/SEC:A Resource Guide to the U.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Second Edition
- Directive (EU) 2019/1937 Chapter II(legislation.gov.uk,歐盟原始文本)
- European Commission:Protection for whistleblowers
- 貪污治罪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