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答:法務長或法遵主管在一般公司不是法定職稱;本頁查到的台灣規範中,有明文的是三種角色:上市櫃公司的「公司治理主管」(資格之一是擔任法務或法令遵循等單位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誠信經營的「專責單位」與檢舉制度,以及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令遵循長」。法務長真正要決定的,是公司被調查、被起訴或被客戶求償時,拿得出什麼證據證明「已盡防止義務」: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 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都有這種但書,英國反賄賂法第 7 條也有「適當程序」抗辯。其次是合約:客戶要求的資安、個資、AI 與反賄賂條款,責任上限、補償與稽核權要和公司實際做得到的制度一致。GDPR、NIS2、EU CRA 都沒有獨立證書;ISO 證書也不等於法規合規。責任是否成立,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公司治理裡的法務長與法遵主管:明文的角色與責任
| 適用對象 | 規範 | 原文重點 | 對法務長的意義 |
|---|---|---|---|
| 上市櫃公司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3 條之 1 | 依主管機關規定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資格為律師、會計師,或在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單位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職務含協助董事遵循法令 | 法務或法遵主管常是候選人;要和董事會服務的職務分清楚 |
| 上市櫃公司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30 條 | 宜委任專業適任之律師,提供公司適當之法律諮詢服務 | 外部律師的委任與分工 |
| 上市櫃公司 |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 9 條 | 商業往來前考量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契約應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 代理商、供應商與客戶合約的必備條款 |
| 上市櫃公司 |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 17、20、23 條 | 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內部稽核依不誠信行為風險擬訂稽核計畫,得委任會計師查核;檢舉人身分保密、允許匿名,並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不當處置 | 誠信經營與檢舉制度由誰主責、紀錄怎麼留 |
| 公開發行公司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 條 | 內部控制目標包括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 法遵是內控目標之一,不是另一套制度 |
|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6、54 條 | 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專責單位,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法令遵循長,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應於 116 年 12 月 31 日前調整至符合規定 | 金融業的法遵主管有法定職級與報告頻率 |
| 所有公司 |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 |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罰法人;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等,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並受同一額度罰鍰 | 「已盡防止義務」要有制度與紀錄 |
| 歐盟境內 50 人以上的民間法人 | 歐盟吹哨者保護指令 (EU) 2019/1937 第 8、9 條 | 建立內部通報管道與程序;7 日內確認收件,3 個月內回覆處理情形 | 歐盟子公司的檢舉管道,要符合所在會員國的轉化法 |
公開發行公司與上市櫃公司的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此規範,可以自願參考。法令遵循長的規定適用於銀行業與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業別以各自規定的原文為準。「法務長」不是上列任何一項規範使用的職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布的部分修正條文,施行日由行政院定之,施行前以現行條文為準。
證交所 ESG 評鑑:法務長要看的指標
ESG 評鑑自 115 年起取代公司治理評鑑,評鑑對象是上市櫃公司。115 年度(第一屆)有三大構面 75 項指標,結果於 116 年 4 月底前公布;116 年度指標已於 2026 年 10 月 30 日公布。下列指標除 S-7 外,兩年度文字相同。
| 指標 | 內容(摘要) | 加分 | 對應服務 |
|---|---|---|---|
| S-7 | 經董事會通過的誠信經營政策、專(兼)職單位、具體執行情形,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116 年度文字;115 年度分為 S-7、S-8) | — | ISO 37001 |
| S-9 | 在公司網站詳細揭露內、外部人員對不合法(包括貪汙)與不道德行為的檢舉制度 | — | ISO 37001 |
| S-13 | 制定並揭露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及實施情形 | — | GDPR、ISO 27701 |
| S-15 | 供應商管理政策要求供應商在資通訊安全或隱私權保護等議題遵循規範 | — | TISAX、NIS2 |
| S-10 | 與營運目標連結的智慧財產管理計畫及執行情形,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 導入 TIPS、ISO 56001 或類似標準並經第三方驗證,總分另加一分 | 營業秘密保護 |
| G-18 | 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層級功能性委員會督導風險管理,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 AA 題型,得分者總分另加一分 | ERM |
S-9 的檢舉制度與 S-7 的專責單位,正是誠信經營守則第 17、23 條要求的事,通常落在法務或法遵單位。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評鑑,可自願參考指標內容。
10 項要求一覽
歐盟法規(5 項)
| 要求 | 對法務長的意義 | 有沒有證書 |
|---|---|---|
| GDPR 與 ISO 27701 | 罰鍰最高 2,0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4%;歐盟客戶的處理者契約與跨境傳輸機制 | ISO 27701 有;GDPR 沒有官方證書 |
| EU CRA | 誰是法定製造商、ODM 與 OEM 合約怎麼分責任;第 14 條通報義務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已適用 | 沒有獨立證書,依產品類別完成符合性評估並標示 CE |
| EU AI Act 與 ISO 42001 | 提供者或部署者的角色判定、AI 供應合約;罰鍰最高 3,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7% | ISO 42001 有;不等於 EU AI Act 合規 |
| NIS2 | 受規範實體的管理機構責任;只是供應商時,要求透過客戶合約傳到你身上 | 沒有 |
| DORA | 服務歐盟金融實體的 ICT 供應商,要在合約中承接稽核權、資料可攜性、業務持續與退出策略條款 | 沒有 |
管理系統與制度(5 項)
| 要求 | 對法務長的意義 | 有沒有證書 |
|---|---|---|
| ISO 37001 | 防賄程序的運作紀錄;代理商與客戶合約的反賄賂條款 | 有,第三方驗證;不保證不發生賄賂 |
| 營業秘密保護 | 提告時法院能否認定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新進員工帶入他人秘密時的法人責任 | 營業秘密法沒有證書 |
| ERM(法遵風險) | 法遵風險放進同一張風險地圖,向董事會報告 | 沒有 |
| TISAX | 車廠評估供應商據點的資訊安全,常連同保密要求寫進合約 | 評估與交換機制,不是 ISO 證書;結果以標籤共享,效期 3 年 |
| ISO 27001 | 客戶合約的資安條款、稽核權與事件責任,要有制度證據撐著 | 有,第三方驗證 |
逐項說明:法務長要決定什麼、先做哪一項、要多久
每一項服務各有一頁,依你的角色逐題回答。
- 法務長看 ISO 37001:代理商行賄、檢舉調查與合約條款怎麼管?法務長看 ISO 37001 反賄賂管理系統,關心的是海外代理商行賄時公司與高階主管的刑事曝險、代理商與客戶合約的反賄賂條款、檢舉與內部調查,以及能否主張已建立適當程序。本頁依誠信經營守則第 9、23 條、英國反賄賂法與美國司法部文件說明判斷框架。看這一頁
- 法務長看營業秘密保護:員工帶料、提告與證據保全要先準備什麼?法務長面對營業秘密案件,關心的是能否證明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提告前的證據保全與偵查保密令、刑事與民事途徑、新進員工帶入他人秘密時公司的責任,以及保密與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本頁依營業秘密法、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與智慧財產局資料說明判斷框架。看這一頁
- 法務長看 GDPR 與 ISO 27701:處理者契約、跨境傳輸與調查怎麼應對?法務長看 GDPR 與 ISO 27701,關心的是歐盟客戶要簽的處理者契約與稽核權、歐盟資料傳回台灣的傳輸機制、外洩時 72 小時通報與紀錄、外國機關要求交出個資時的第 48 條限制,以及監管機關調查與罰鍰。本頁依 GDPR 原文與 EDPB 指引說明判斷框架。看這一頁
- 法務長看 EU CRA:製造商責任、通報義務與 ODM 合約怎麼分?法務長看 EU CRA 網路韌性法,關心的是誰是法定製造商、ODM 與 OEM 合約怎麼分配責任、已適用的第 14 條通報義務、罰則與市場監督機關的措施、供應商與開源元件條款,以及產品出事時的責任與文件保存。本頁依 CRA 條文與服務頁整理判斷框架。看這一頁
- 法務長看 EU AI Act 與 ISO 42001:角色、AI 合約與責任法務長看 EU AI Act 與 ISO 42001,關心的是公司在每個 AI 系統是提供者還是部署者、貼牌或改用途是否變成提供者、AI 採購與銷售合約要約定什麼、罰鍰與損害賠償、嚴重事件通報,以及台灣人工智慧基本法。本頁依 AI Act 條文與執委會資料說明判斷框架。看這一頁
- 法務長看 NIS2:管轄、個人責任、主管機關調查與客戶條款怎麼處理?法務長處理 NIS2,先判定哪一國主管機關有管轄權,以及公司是受規範實體還是歐盟客戶的供應商。管理機構須核准並監督資安措施,可被追究責任;主管機關可現場檢查、稽核並要求提供證據。本頁整理第 20、23、26、32、34、35 條的判斷框架、通報與證據準備,以及客戶資安條款審閱清單。看這一頁
- 法務長看 DORA:第 30 條合約、稽核權與退出條款怎麼談?法務長處理 DORA,先判定公司是歐盟金融實體、ICT 第三方服務提供者,還是被指定的關鍵 ICT 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台灣 ICT 服務商多半透過客戶依第 30 條寫進合約的條款承接義務。本頁整理合約必備條款、稽核權、終止與退出、跨境法律衝突與事件協助的判斷框架。看這一頁
- 法務長看 ERM:法遵風險怎麼進風險地圖、怎麼證明法遵制度有效?法務長在 ERM 裡負責的是法遵風險: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第 18 條把法遵風險列為獨立類別,內控處理準則也把法令規章遵循列為內控目標。本頁整理法規清冊怎麼轉成風險地圖、調查與訴訟怎麼和財報與年報一致、法遵制度有效性怎麼證明,以及金融業法令遵循長的規定。看這一頁
- 法務長看 TISAX:車廠合約、參與條款與評估結果分享怎麼處理?法務長處理 TISAX,要分清三份法律文件:車廠合約、ENX 的 TISAX 參與條款,以及處理個資時的處理者契約。TISAX 不是法律義務也不是 ISO 證書,評估結果由參與者決定分享給誰、分享後不能撤回。本頁整理合約條款、準據法、結果分享、GDPR 第 28 條與原型保密的判斷框架。看這一頁
- 法務長看 ISO 27001:客戶資安條款、稽核權與事件責任怎麼談?法務長面對 ISO 27001,問題多半出在合約:客戶要求取得並維持證書、要求稽核權、約定事件通知時限與責任上限。ISO 證書不等於法規合規,也不是 GDPR 第 42 條認證機制。本頁整理證書範圍核對、稽核權談判、個資法第 29 條舉證責任下紀錄的用途,以及委外合約條款。看這一頁
怎麼接上你現有的制度
新要求要融進既有的內控、誠信經營、風險管理與法令遵循制度,而不是另建一套。
| 既有制度與依據 | 你已經有的 | 新要求怎麼融進去 |
|---|---|---|
| 內控處理準則第 3 條 | 以法令遵循為目標之一的內部控制與年度自評 | 歐盟法規與各管理系統的義務,對到既有循環的控制點,納入自評與稽核計畫 |
| 誠信經營守則第 9 條 | 交易對象評估與契約的誠信條款 | ISO 37001 的第三方盡職調查與反賄賂條款,併入同一套評估與合約範本 |
| 誠信經營守則第 17、23 條 | 專責單位、每年向董事會報告、檢舉制度 | 賄賂、營業秘密與個資的舉報與調查,併入同一個檢舉管道與調查程序 |
| 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第 18 條 | 法遵風險類別 | GDPR、NIS2、EU CRA、EU AI Act 的罰則與市場准入,收進同一張風險地圖 |
| 實施辦法第 16、17 條(銀行、金控) | 法令遵循專責單位、每半年報告與自行評估 | 歐盟法規與 ISO 管理系統的遵循評估,併入既有的法令遵循自行評估與報告 |
上述規範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上市櫃公司或銀行業與金控;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此規範,可以自願參考。各項做法見:ISO 37001、營業秘密保護制度輔導、GDPR、EU CRA、EU AI Act、ERM 制度輔導。
積穗科研的做法
以下是積穗科研自己的說明,請用上方的問題同樣檢驗我們,也檢驗其他顧問。
- 誰主導: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親自輔導、不外包,顧問團隊持有 ISO 主導稽核員資格
- 先判定適用:先確認客戶、投標、主管機關與出口市場的要求,判定哪些法規與標準真的適用,再界定範圍
- 合約對到制度:例如協助審查 GDPR 標準契約條款並建立跨境傳輸紀錄;營業秘密的到職、在職、離職、對外四套保密範本;EU CRA 的 ODM 合約明定範圍、支援期與通報配合時限
- 分工:制度與證據鏈由我們建立;法律意見由合作律師出具;驗證由第三方驗證機構執行,我們陪同、不代審
- 第一步:第一次機制診斷免費
相關問題
- 法務長是法定職位嗎? 在一般公司不是。本頁查到的規範中,明文的是上市櫃公司的公司治理主管(《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3 條之 1,資格之一是擔任法務或法令遵循等單位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以及銀行與金控的法令遵循長(實施辦法第 16 條,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這些規範,可自願參考。ERM 制度輔導
- 法遵制度能讓公司主張「已盡防止義務」嗎? 有法律明文留下這個空間: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 但書;智慧財產局說明,法人得提出已落實法遵制度主張但書免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讓代表人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而免罰;英國反賄賂法第 7 條有適當程序抗辯。能否成立看紀錄,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營業秘密保護制度輔導
- 檢舉制度要做到什麼? 上市櫃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 23 條:檢舉人身分及內容保密、允許匿名、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而遭不當處置、訂定調查標準作業程序並保存紀錄;ESG 評鑑 S-9 要求在公司網站揭露。歐盟境內 50 人以上的子公司,另依吹哨者保護指令建立內部通報管道。ISO 37001
- 客戶要求簽資安、個資、AI 或反賄賂條款,法務長先看什麼? 先看承諾做不做得到:稽核權、通報時限、轉嫁給我方供應商的義務,要有制度與紀錄撐著。例如 GDPR 第 28 條第 3 項要求處理者允許並協助控制者稽核;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 9 條,上市櫃公司的契約應含誠信條款與終止條款。責任上限與補償的可接受範圍,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GDPR
- 有 ISO 證書,歐盟法規就算合規嗎? 不算。GDPR、NIS2、EU CRA 都沒有獨立證書:GDPR 要以處理活動紀錄、資料保護影響評估、處理者契約、傳輸機制與通報紀錄自證;EU CRA 要依產品類別完成符合性評估並標示 CE。ISO 42001 驗證也不等於 EU AI Act 合規。歐盟法遵整合
合規要三者兼顧,顧問的價值在整合
CRA、TISAX、ISO 27701、AI Act 都不是單一技術問題,而是流程、資安技術、法遵三件事同時成立才算完成。只補其中一塊,另外兩塊的缺口會在稽核、通報或客戶盡職調查時浮現,最後要重做。
| 面向 | 要回答的問題 | 只補這一塊時常見的缺口 |
|---|---|---|
| 流程(管理系統) | 誰負責、做什麼、何時做,做跟沒做的證據在哪、怎麼持續改善 | 技術工具到位,但沒有人定期執行,稽核時拿不出紀錄 |
| 資安技術 | 控制措施怎麼設計、怎麼驗證有效 | 文件寫得完整,但系統實際上沒有做到 |
| 法遵 | 適用哪條法規、角色是什麼、期限與罰則為何 | 做了一套控制,卻對錯法規或角色,義務沒有涵蓋到 |
積穗科研的顧問團隊同時涵蓋這三個面向,從法規判定、流程設計到技術控制一次規劃,同一套證據對應多個法規與客戶要求。
官方來源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證交所法規分享知識庫,115.05.29)
-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證交所法規分享知識庫,108.05.23)
- 證交所公司治理中心: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訂定規章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金管會:金融控股公司檢查手冊(115 年上半年異動版)
- 營業秘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智慧財產局:營業秘密判決季訊 114 年第 4 季(第 13 條之 4)
- 個人資料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05.09 函(個資法第 50 條)
- Directive (EU) 2019/1937 Chapter II(legislation.gov.uk,歐盟原始文本)
- European Commission:Protection for whistleblowers
- Regulation (EU) 2016/679 GDPR(EUR-Lex)
- 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ESG 評鑑(115、116 年度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