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 第 25 條隱私設計與預設,研發要放進開發流程的哪一關?
放在設計階段,而且持續到上線後。第 25 條第 1 項要求控制者「在決定處理方式時,以及處理當下」都採取適當的技術與組織措施,條文舉的例子就是假名化;第 2 項要求預設只處理每個特定目的所必要的個資,範圍涵蓋蒐集的數量、處理的程度、保存期間與可存取性。
實務上可以把四個欄位放進既有的設計審查檢核表:
| 檢核項目 | 要回答的問題 |
|---|---|
| 蒐集數量 | 每個欄位是否為該功能所必要? |
| 處理程度 | 是否只用於已定義的目的? |
| 保存期間 | 何時刪除或假名化? |
| 可存取性 | 誰能看到、預設是否公開? |
歐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EDPB)的第 25 條指引(Guidelines 4/2019)最終版為 2.0 版(2020 年 10 月 20 日),可作為設計審查的參考。
新功能什麼時候一定要做 DPIA?研發排程要放在哪裡?
依 GDPR 第 35 條第 1 項,處理(特別是使用新技術時)可能對自然人的權利與自由造成高風險,控制者必須在處理開始前完成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PIA)。第 35 條第 3 項列出三種必須做的情形:
- 以自動化處理(含剖析)對個人進行系統性且廣泛的評估,並據以做出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 大規模處理第 9 條第 1 項特殊類別個資或刑事前科資料;
- 大規模、系統性監控公眾可進入的區域。
各成員國監管機關也依第 35 條第 4 項公布須做 DPIA 的處理類型清單;EDPB 已採認第 29 條工作小組的 DPIA 指引。
研發排程:在需求確認或設計審查關卡加一個 DPIA 觸發檢查,而不是上線前才補。是否屬強制 DPIA,是法律判斷,由法律顧問依個案確認;ISO 27701 不處理這項判斷。
研發測試能用真實個資嗎?假名化後就不算個資了嗎?
假名化後仍是個資。GDPR 第 4 條第 5 款把假名化定義為:不使用另外保存的額外資訊,就無法把個資歸屬到特定當事人;EDPB 假名化指引(Guidelines 01/2025,2025 年 1 月 16 日通過的公眾諮詢版)明確指出,假名化資料仍是與可識別自然人相關的資訊,因此仍是個資(GDPR 前言第 26 點),只有符合匿名條件時才可能成為匿名資料。
對研發的意義:
- 用真實資料(含假名化資料)做測試或除錯,仍在 GDPR 範圍內,要有目的、權限與保存期限。
- 假名化是降低風險的措施,也是第 25 條明列的例子,但 EDPB 指出單靠假名化通常不足。
- 還原用的對照金鑰要與測試環境分開保管、限制存取。
資料是否已達匿名,屬法律與技術的個案判斷,由法律顧問確認。
產品遙測與系統日誌含個資,研發要怎麼設計?
遙測與日誌常含裝置識別碼、帳號、IP 等可識別資料,同樣受 GDPR 原則約束:
- 資料最小化(第 5 條第 1 項 (c) 款):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
- 儲存限制(第 5 條第 1 項 (e) 款):可識別當事人的形式,保存不超過目的所需。
- 預設設定(第 25 條第 2 項):預設只處理必要個資,涵蓋數量、處理程度、保存期間與可存取性。
工程上可以落實為:每個遙測欄位標註目的;識別碼在蒐集端假名化;日誌設定保存期限並自動刪除;存取依角色限制。這些處理也要寫進處理活動紀錄(RoPA,GDPR 第 30 條),ISO 27701 的處理紀錄可以共用同一份。
歐盟資料傳回台灣研發中心,或台灣工程師遠端除錯,算跨境傳輸嗎?
依 EDPB 跨境傳輸指引(Guidelines 05/2021,2.0 版於 2023 年 2 月 14 日通過),三個要件同時成立才是 GDPR 第五章的「傳輸」:
- 輸出者(控制者或處理者)就該處理受 GDPR 規範;
- 輸出者以傳送或其他方式,讓另一個控制者、共同控制者或處理者取得個資;
- 輸入者位於第三國。
指引指出,從第三國遠端存取(例如支援或除錯)在三要件成立時也屬傳輸;同一控制者的員工出差時存取公司資料不算,因為員工不是另一個控制者;歐盟子公司把資料提供給第三國母公司則屬傳輸。
台灣目前沒有歐盟的適足性決定,構成傳輸時要採第 46 條保障措施(例如標準契約條款),並做傳輸影響評估。實際是否構成傳輸、選哪一種機制,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ISO 27701 對研發流程要求什麼?要多久?
ISO/IEC 27701:2025(2025 年 10 月發布,第 2 版)規定建立、實施、維持與持續改善隱私資訊管理系統(PIMS)的要求,適用於個資控制者與處理者;沒有 27001 也能建立並驗證,2019 版證書過渡期預計至 2028 年 10 月。研發流程上,它和 GDPR 共用同一套底:
| GDPR | ISO 27701 |
|---|---|
| 第 30 條處理活動紀錄 | 處理紀錄 |
| 第 35 條 DPIA | 隱私風險評估 |
| 第 28 條處理者契約 | 處理者控制 |
| 第 33、34 條外洩通報 | 事件管理 |
27701 證書不等於 GDPR 合規:DPIA 是否強制、歐盟代表、SCC 模組選擇都是它不處理的法律判斷。服務頁所列:GDPR 基礎建制通常 2–3 個月,整合 ISO 27701 認證 5–8 個月,已有 ISO 27001 基礎者 3–5 個月。
積穗科研怎麼協助研發長處理 ISO 27701 與 GDPR?
由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親自主導、不外包,以 27701 為骨架,把每一條 GDPR 義務掛到對應控制上,缺口由專案補齊,再一起過驗證。服務頁所列四個階段:
- 適用性與資料盤點:判定 GDPR 適用與必要機制,盤點個資、資料流與跨境傳輸,產出 RoPA 初稿。
- 制度建立:依 27701:2025 建立 PIMS 文件,掛上權利程序、處理者契約、外洩通報。
- 法律機制落地:SCC 與 TIA、DPIA、DPO 與歐盟代表指定。
- 內稽、管理審查與驗證陪伴。
具名客戶:超核心健身中心(Hypercore),ISO 27001 資訊安全管理與 ISO 27701 個人資料管理雙認證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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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
- Regulation (EU) 2016/679 GDPR(EUR-Lex)
- EDPB Guidelines 4/2019 on Article 25 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 and by Default
- EDPB Guidelines 05/2021 on the interplay between Article 3 and Chapter V of the GDPR (version 2.0)
- EDPB Guidelines 01/2025 on Pseudonymisation (public consultation version)
- EDPB: Endorsed WP29 Guidelines (incl. DPIA guidelines)
- ISO:ISO/IEC 27701:2025
- European Commission:Adequacy decis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