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長 × ISO 27701:2025 × GDPR 隱私合規輔導

研發長導入 ISO 27701 與 GDPR:產品與系統的隱私設計怎麼做?

更新日期 2026-11-03

直答

研發長要把隱私要求放進既有開發流程:GDPR 第 25 條要求控制者在決定處理方式時與處理時,都採取適當的技術與組織措施(例如假名化),並預設只處理每個目的必要的個資;第 35 條要求可能造成高風險的處理,在處理開始前完成 DPIA。假名化資料仍是個資,測試、遙測與日誌都在範圍內;台灣研發中心遠端存取歐盟資料,符合三要件時屬跨境傳輸。ISO 27701:2025 可把這些義務建成可稽核的管理制度,但證書不等於 GDPR 合規,法律判斷由法律顧問依個案確認。

GDPR 第 25 條隱私設計與預設,研發要放進開發流程的哪一關?

放在設計階段,而且持續到上線後。第 25 條第 1 項要求控制者「在決定處理方式時,以及處理當下」都採取適當的技術與組織措施,條文舉的例子就是假名化;第 2 項要求預設只處理每個特定目的所必要的個資,範圍涵蓋蒐集的數量、處理的程度、保存期間與可存取性。

實務上可以把四個欄位放進既有的設計審查檢核表:

檢核項目要回答的問題
蒐集數量每個欄位是否為該功能所必要?
處理程度是否只用於已定義的目的?
保存期間何時刪除或假名化?
可存取性誰能看到、預設是否公開?

歐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EDPB)的第 25 條指引(Guidelines 4/2019)最終版為 2.0 版(2020 年 10 月 20 日),可作為設計審查的參考。

新功能什麼時候一定要做 DPIA?研發排程要放在哪裡?

依 GDPR 第 35 條第 1 項,處理(特別是使用新技術時)可能對自然人的權利與自由造成高風險,控制者必須在處理開始前完成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PIA)。第 35 條第 3 項列出三種必須做的情形:

  • 以自動化處理(含剖析)對個人進行系統性且廣泛的評估,並據以做出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 大規模處理第 9 條第 1 項特殊類別個資或刑事前科資料;
  • 大規模、系統性監控公眾可進入的區域。

各成員國監管機關也依第 35 條第 4 項公布須做 DPIA 的處理類型清單;EDPB 已採認第 29 條工作小組的 DPIA 指引。

研發排程:在需求確認或設計審查關卡加一個 DPIA 觸發檢查,而不是上線前才補。是否屬強制 DPIA,是法律判斷,由法律顧問依個案確認;ISO 27701 不處理這項判斷。

研發測試能用真實個資嗎?假名化後就不算個資了嗎?

假名化後仍是個資。GDPR 第 4 條第 5 款把假名化定義為:不使用另外保存的額外資訊,就無法把個資歸屬到特定當事人;EDPB 假名化指引(Guidelines 01/2025,2025 年 1 月 16 日通過的公眾諮詢版)明確指出,假名化資料仍是與可識別自然人相關的資訊,因此仍是個資(GDPR 前言第 26 點),只有符合匿名條件時才可能成為匿名資料。

對研發的意義:

  • 用真實資料(含假名化資料)做測試或除錯,仍在 GDPR 範圍內,要有目的、權限與保存期限。
  • 假名化是降低風險的措施,也是第 25 條明列的例子,但 EDPB 指出單靠假名化通常不足。
  • 還原用的對照金鑰要與測試環境分開保管、限制存取。

資料是否已達匿名,屬法律與技術的個案判斷,由法律顧問確認。

產品遙測與系統日誌含個資,研發要怎麼設計?

遙測與日誌常含裝置識別碼、帳號、IP 等可識別資料,同樣受 GDPR 原則約束:

  • 資料最小化(第 5 條第 1 項 (c) 款):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
  • 儲存限制(第 5 條第 1 項 (e) 款):可識別當事人的形式,保存不超過目的所需。
  • 預設設定(第 25 條第 2 項):預設只處理必要個資,涵蓋數量、處理程度、保存期間與可存取性。

工程上可以落實為:每個遙測欄位標註目的;識別碼在蒐集端假名化;日誌設定保存期限並自動刪除;存取依角色限制。這些處理也要寫進處理活動紀錄(RoPA,GDPR 第 30 條),ISO 27701 的處理紀錄可以共用同一份。

歐盟資料傳回台灣研發中心,或台灣工程師遠端除錯,算跨境傳輸嗎?

依 EDPB 跨境傳輸指引(Guidelines 05/2021,2.0 版於 2023 年 2 月 14 日通過),三個要件同時成立才是 GDPR 第五章的「傳輸」:

  1. 輸出者(控制者或處理者)就該處理受 GDPR 規範;
  2. 輸出者以傳送或其他方式,讓另一個控制者、共同控制者或處理者取得個資;
  3. 輸入者位於第三國。

指引指出,從第三國遠端存取(例如支援或除錯)在三要件成立時也屬傳輸;同一控制者的員工出差時存取公司資料不算,因為員工不是另一個控制者;歐盟子公司把資料提供給第三國母公司則屬傳輸。

台灣目前沒有歐盟的適足性決定,構成傳輸時要採第 46 條保障措施(例如標準契約條款),並做傳輸影響評估。實際是否構成傳輸、選哪一種機制,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ISO 27701 對研發流程要求什麼?要多久?

ISO/IEC 27701:2025(2025 年 10 月發布,第 2 版)規定建立、實施、維持與持續改善隱私資訊管理系統(PIMS)的要求,適用於個資控制者與處理者;沒有 27001 也能建立並驗證,2019 版證書過渡期預計至 2028 年 10 月。研發流程上,它和 GDPR 共用同一套底:

GDPRISO 27701
第 30 條處理活動紀錄處理紀錄
第 35 條 DPIA隱私風險評估
第 28 條處理者契約處理者控制
第 33、34 條外洩通報事件管理

27701 證書不等於 GDPR 合規:DPIA 是否強制、歐盟代表、SCC 模組選擇都是它不處理的法律判斷。服務頁所列:GDPR 基礎建制通常 2–3 個月,整合 ISO 27701 認證 5–8 個月,已有 ISO 27001 基礎者 3–5 個月。

積穗科研怎麼協助研發長處理 ISO 27701 與 GDPR?

由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親自主導、不外包,以 27701 為骨架,把每一條 GDPR 義務掛到對應控制上,缺口由專案補齊,再一起過驗證。服務頁所列四個階段:

  1. 適用性與資料盤點:判定 GDPR 適用與必要機制,盤點個資、資料流與跨境傳輸,產出 RoPA 初稿。
  2. 制度建立:依 27701:2025 建立 PIMS 文件,掛上權利程序、處理者契約、外洩通報。
  3. 法律機制落地:SCC 與 TIA、DPIA、DPO 與歐盟代表指定。
  4. 內稽、管理審查與驗證陪伴。

具名客戶:超核心健身中心(Hypercore),ISO 27001 資訊安全管理與 ISO 27701 個人資料管理雙認證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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