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歐洲沒有據點,GDPR 會管到我們嗎?總經理要先確認哪幾件事?
在歐盟沒有據點的台灣企業,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受 GDPR 規範(第 3 條第 2 項):向歐盟境內的人提供商品或服務,或監控其在歐盟境內的行為。
總經理要請業務與法務先確認三件事:
- 哪些業務落在第 3 條第 2 項:例如歐盟電商、歐洲客戶的會員系統。
- 每條業務線的角色:公司是控制者、共同控制者還是處理者,義務不同(第 24、26、28 條);判定錯了,後面的文件與合約都要重做。
- 要不要指定歐盟代表(第 27 條)。
判斷結果,由熟悉 GDPR 的法律顧問確認。
違反 GDPR 的罰鍰與賠償有多大?主管機關怎麼決定金額?
罰鍰:最高 2,0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總額 4%,取其高者。歐盟執委會說明,監管機關決定金額時會考量違反的性質、嚴重程度與持續期間,是故意或過失,是否已採取減輕當事人損害的措施,以及配合程度。
賠償:當事人可就違反 GDPR 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但歐盟法院 2023 年 5 月 4 日判決指出,單純違反 GDPR 並不當然產生賠償請求權,當事人須證明實際受有損害;非財產上損害則不以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為限。
總經理能做的:讓「已採取減輕措施」與「配合調查」有紀錄可證明。是否需估列負債準備或揭露或有負債,由簽證會計師與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歐洲子公司員工的資料傳回台灣總公司的人資系統,算跨境傳輸嗎?
通常算。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EDPB)指引 05/2021 說明,構成第五章「傳輸」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輸出方就該處理受 GDPR 規範;輸出方把個資傳送或提供給另一個控制者或處理者;輸入方位於第三國。同一集團的公司可以是各自獨立的控制者或處理者,集團內的揭露也可能構成傳輸;指引的例 9 就是歐盟子公司把資料提供給第三國母公司。
台灣目前沒有歐盟的適足性決定,所以要選一種保障措施:
| 工具 | 適合 |
|---|---|
| 標準契約條款(SCC) | 個別傳輸關係 |
| 拘束性企業規則(BCR) | 跨國集團內大量傳輸 |
| 第 49 條例外 | 例外性質,只能最後才考慮 |
選哪一種,由法律顧問依集團架構判斷。
個資外洩時,72 小時內要不要通報由誰拍板?總經理要扮演什麼角色?
GDPR 第 33 條規定,控制者知悉個資外洩後,除不太可能造成風險者外,應無不當延遲、可行時於 72 小時內通報監管機關。在歐盟沒有據點的公司,沒有單一窗口,可能要通報多個成員國的監管機關。
總經理要事先決定的是:
- 誰判斷要不要通報:授權給誰、夜間與假日由誰代理
- 誰對外送出:通報內容與對當事人的說明由誰核定
- 演練:72 小時通報要能實際執行,並保留演練紀錄
歐盟執委會 2025 年 11 月 19 日提出的數位綜合法案提案,擬將期限延長為 96 小時並提高通報門檻;提案仍在立法程序中,現行仍是 72 小時。
ISO 27701 值得投資嗎?對客戶與 ESG 評鑑有什麼幫助?
ISO/IEC 27701:2025 於 2025 年 10 月 14 日發布,沒有 27001 也能建立並驗證隱私資訊管理系統(PIMS)。它的價值是把 GDPR 的義務建成可稽核的管理制度,讓客戶稽核與問卷有證據可回應。
證書的界線:取得 ISO 27701 驗證不等於法律上已符合 GDPR;第 27 條歐盟代表、SCC 模組選擇、DPIA 是否強制,都是 27701 不處理的法律判斷。
對上市櫃公司,證交所 ESG 評鑑 S-13 檢視「是否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並揭露內容及其實施情形」。ESG 評鑑對象是上市櫃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此規範,可自願參考。
服務頁所列時程:GDPR 基礎合規通常 2–3 個月;整合 ISO 27701 驗證 5–8 個月,已有 27001 者可縮短到 3–5 個月。
GDPR 和台灣個資法要做兩套制度嗎?
不必。以 ISO 27701 隱私資訊管理系統為框架,一套制度可以同時對應 GDPR 與台灣個資法:
- 處理活動紀錄:依 GDPR 第 30 條建立,同時對應台灣個資法的蒐集、處理與利用。
- 特定目的與法律依據:台灣個資法第 19、20 條要求蒐集、處理與利用要有特定目的與法律依據,和 GDPR 的合法依據可以在同一份盤點裡記錄。
- 外洩通報:同一套應變程序,並列 GDPR 72 小時與其他適用的通報要求。
要留意: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布的部分修正條文,施行日由行政院定之;施行前不能當作已生效的義務來規劃。
積穗科研怎麼協助總經理處理 GDPR 與 ISO 27701?
積穗科研由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親自輔導、不外包。
- 適用範圍與角色:盤點個資類型、來源、目的、保存期限與共享對象,判定 GDPR 適用範圍與控制者、處理者角色。
- 一套制度:以 ISO 27701 為骨架,把每條 GDPR 義務掛到對應控制,同時對應台灣個資法。
- 跨境傳輸:協助審查標準契約條款、評估傳輸影響,並建立跨境傳輸紀錄。
- 72 小時通報:建立個資外洩通報演練與年度複查機制。
- 具名案例:客戶授權公開的個人資料保護輔導客戶包括金融聯合徵信中心、Lativ、卓元科健、超核心健身中心(超核心完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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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
- Regulation (EU) 2016/679 GDPR(EUR-Lex)
- EDPB:Guidelines 05/2021 on the interplay between Article 3 and Chapter V(v2.0)
- EDPB:International data transfers(SME guide)
- European Commission:Adequacy decisions
- European Commission:Enforcement and sanctions
-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Press release No 72/23(C-300/2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
- 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ESG 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