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子公司員工的資料傳回台灣總部的人資系統,算跨境傳輸嗎?
通常算。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EDPB)指引 05/2021 說明,構成 GDPR 第五章「傳輸」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輸出方就該處理受 GDPR 規範;輸出方把個資傳送或提供給另一個控制者或處理者;輸入方位於第三國。同一集團的公司可以是各自獨立的控制者或處理者,指引的例 9 就是歐盟子公司把資料提供給第三國母公司。
台灣目前沒有歐盟的適足性決定,所以要選一種保障措施:
| 工具 | 適合 |
|---|---|
| 標準契約條款(SCC) | 個別傳輸關係 |
| 拘束性企業規則(BCR) | 跨國集團內大量傳輸 |
GDPR 第 88 條第 2 項也要求會員國的僱用規則,特別考量集團內的個資傳輸。台灣總部是控制者還是處理者、選哪一種工具,由法律顧問依集團架構判斷。
台灣員工資料放到海外雲端,或傳給海外母公司,台灣個資法怎麼管?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國際傳輸採「主管機關得限制」的架構。現行第 21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法定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所列情形包括:
- 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 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主管機關已有依此限制的例子,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1 年令,通訊傳播事業不得將用戶個資傳遞至大陸地區。
人資要做三件事:查公司所屬產業的主管機關有沒有限制;傳輸範圍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第 5 條);在處理活動紀錄寫明傳輸對象與目的。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布的修正條文(含第 21 條)施行日由行政院定之,施行前以現行條文為準。
請員工簽個資同意書,就可以處理員工資料嗎?
不能只靠同意書。
- 歐盟:GDPR 前言第 43 點指出,當事人與控制者之間有明顯不對等時,同意不應作為有效的法律依據。EDPB 同意指引 05/2020 進一步說明,因為雇傭關係的從屬性,雇主依同意處理現職或未來員工的個資有問題;員工只有在例外情況下,也就是同不同意都完全不會有不利後果時,才能自由同意。
- 台灣:法務部 102 年 12 月 5 日書函就員工個資同意書指出,應先視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尚不得僅據該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也指出個資法並非硬性規定一律皆須簽署同意書。
實務做法是逐項寫出每類員工資料的目的與依據,例如 GDPR 第 88 條第 1 項所列的招募、履行勞動契約、職場健康安全;同意只留給員工真正可以自由選擇的項目。依據是否成立,由法律顧問判斷。
員工監控(郵件、上網紀錄、DLP、門禁影像)要注意什麼?
判斷框架分兩地:
- 歐盟:GDPR 第 88 條讓會員國以法律或團體協約訂定更具體的僱用規則,並須特別考量處理透明度與工作場所監控系統。歐盟法院 2023 年 3 月 30 日 C-34/21 判決指出,不符合第 88 條第 2 項條件的國內規定,不能構成「更具體規則」。所以歐洲子公司的監控,要依當地規則逐國判斷。
-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要求,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上線前先寫清楚:監控目的、對象與資料範圍、事前怎麼告知員工、保存多久、誰能調閱。資安與營業秘密需要的日誌,可以和 ISO 27001 的日誌管理共用規則。是否需要做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PIA),由法律顧問判斷。
招募時可以要求應徵者提供哪些資料?背景調查、信用與犯罪紀錄可以要嗎?
台灣先看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雇主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 要求,雇主要求提供隱私資料,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法務部 102 年書函說明,隱私資料包括個人生活資訊,例如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
實務做法:
- 逐欄檢視履歷表、面試表與背景調查表,刪掉與職位無關的欄位
- 只對真正需要的職位要求特定資料,並寫下理由
- 未錄取者的資料,訂好保存與銷毀期限
應徵者在歐盟時,GDPR 第 88 條第 1 項把招募列為會員國可訂定更具體規則的目的,要一併確認當地規則。個案是否違法,由法律顧問判斷。
對董事會與 ESG 評鑑,人資要拿出什麼?ISO 27701 值得做嗎?
- ESG 評鑑 S-13(115、116 年度文字相同):公司是否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並揭露內容及其實施情形。員工資料的處理活動紀錄、跨境傳輸紀錄、監控告知與外洩演練紀錄,都可以是實施情形的佐證。評鑑對象是上市櫃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此規範,可自願參考。
- ISO/IEC 27701:2025:2025 年 10 月 14 日發布,沒有 27001 也能建立並驗證隱私資訊管理系統(PIMS),讓客戶稽核與問卷有證據可回應。證書不等於法律上已符合 GDPR;第 27 條歐盟代表、SCC 模組選擇、DPIA 是否強制,都是 27701 不處理的法律判斷。
- 時程(服務頁所列):GDPR 基礎合規通常 2–3 個月;整合 ISO 27701 驗證 5–8 個月,已有 27001 者可縮短到 3–5 個月。
積穗科研怎麼協助人資長處理 GDPR 與 ISO 27701?
以下是積穗科研自己的說明,請用上方的問題同樣檢驗我們。
- 誰主導: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親自輔導、不外包
- 盤點員工資料:盤點個資類型、來源、目的、保存期限與共享對象,判定 GDPR 適用範圍與控制者、處理者角色
- 一套制度:以 ISO 27701 為骨架,把每條 GDPR 義務掛到對應控制,同時對應台灣個資法
- 跨境傳輸:協助審查標準契約條款、評估傳輸影響,並建立跨境傳輸紀錄
- 72 小時通報:建立個資外洩通報演練與年度複查機制
- 分工:法律意見由合作律師出具;驗證由第三方驗證機構執行,我們陪同、不代審
- 具名案例:客戶授權公開的個人資料保護輔導客戶包括金融聯合徵信中心、Lativ、卓元科健、超核心健身中心
深入:GDPR 歐盟個資法輔導、ISO 27701 導入輔導、GDPR 顧問怎麼選、ISO 27701 預算、資安長角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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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
- Regulation (EU) 2016/679 GDPR(EUR-Lex)
-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C-34/21 判決(2023-03-30,GDPR 第 88 條)
- EDPB:Guidelines 05/2021 on the interplay between Article 3 and Chapter V(v2.0)
- EDPB:Guidelines 05/2020 on consent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法務部 102.12.05 法律決字第10200683900號書函(員工個資同意書、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法務部 102.10.17 法律決字第10200655250號書函(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個資法第 5 條)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法務部 107.08.21 法律字第10703511390號函(個資法第 21 條)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相關解釋與修正施行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