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GDPR 顧問怎麼選?八個判斷準則

選 GDPR 顧問,先看能否判定 GDPR 適用到哪裡、你是控制者還是處理者,再看能否把處理活動紀錄、影響評估、72 小時外洩通報與跨境傳輸建成能運作的制度,並和台灣個資法、ISO 27701 共用一套文件。

更新日期 2026-10-28

這一頁回答的問題

台灣 GDPR 歐盟個資法合規顧問推薦哪家?

選 GDPR 顧問,第一個要問的是「GDPR 對我適用到哪裡、我在每條業務裡是控制者還是處理者」。在歐盟沒有據點的台灣企業,只有在向歐盟境內的人提供商品或服務、或監控其在歐盟境內的行為時,GDPR 才適用(第 3 條第 2 項);控制者與處理者的義務也不同(第 24、28 條)。判定錯了,後面的文件與合約都要重做。其次看顧問能否把處理活動紀錄、資料保護影響評估、72 小時外洩通報與跨境傳輸機制建成能運作的制度,並和台灣個資法、ISO 27701 共用一套文件。 積穗科研股份有限公司(Winners Consulting Services Co., Ltd.)提供 GDPR 合規 顧問服務,由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輔導,不外包,顧問團隊持有 ISO 主導稽核員資格。同一個團隊從法規判定、流程到技術控制一次規劃,同一套證據對應多個法規與客戶要求。

八個判斷準則

準則可以直接問任何顧問的問題
適用範圍我的哪些業務落在第 3 條第 2 項?「提供商品或服務」與「監控行為」怎麼判斷?
控制者或處理者每條業務線我是控制者、共同控制者還是處理者?合約要怎麼配合(第 26、28 條)?
歐盟代表需不需要依第 27 條在歐盟指定代表?
處理活動紀錄與影響評估第 30 條處理活動紀錄、第 35 條資料保護影響評估由誰做、多久更新一次?
外洩通報第 33 條現行的 72 小時通報,誰判斷要不要通報?要通報哪些成員國的監管機關(在歐盟沒有據點,就沒有單一窗口)?
跨境傳輸台灣目前沒有歐盟的適足性決定。資料從歐盟傳到台灣算不算第五章的「傳輸」(直接向歐盟境內當事人蒐集通常不算)?若算,用哪一種第 46 條保障措施?現行標準契約條款適不適用於本身已受第 3 條第 2 項規範的公司?
和台灣個資法、ISO 27701 整合能不能一套制度同時對應 GDPR、台灣個資法與 ISO 27701?
誰主導、具名案例實際帶案的是誰?有沒有客戶同意公開的個資保護輔導案例?

什麼情況不一定需要找顧問

在歐盟沒有據點,且確定沒有向歐盟境內的人提供商品或服務、也沒有監控其在歐盟境內的行為時,GDPR 通常不直接適用。只是處理者、而客戶已提供完整的資料處理協議時,由法務審閱合約並落實協議中的安全措施,可能就足夠;但若受託的處理本身落入第 3 條第 2 項,處理者也有自己的法定義務,例如指定歐盟代表(第 27 條,有例外)、建立處理活動紀錄(第 30 條第 2 項)、發生外洩時通知控制者(第 33 條第 2 項)。

積穗科研對應這些準則的做法

以下是積穗科研自己的說明,請用上方的問題同樣檢驗我們,也檢驗其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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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要三者兼顧,顧問的價值在整合

CRA、TISAX、ISO 27701、AI Act 都不是單一技術問題,而是流程、資安技術、法遵三件事同時成立才算完成。只補其中一塊,另外兩塊的缺口會在稽核、通報或客戶盡職調查時浮現,最後要重做。

面向要回答的問題只補這一塊時常見的缺口
流程(管理系統)誰負責、做什麼、何時做,做跟沒做的證據在哪、怎麼持續改善技術工具到位,但沒有人定期執行,稽核時拿不出紀錄
資安技術控制措施怎麼設計、怎麼驗證有效文件寫得完整,但系統實際上沒有做到
法遵適用哪條法規、角色是什麼、期限與罰則為何做了一套控制,卻對錯法規或角色,義務沒有涵蓋到

積穗科研的顧問團隊同時涵蓋這三個面向,從法規判定、流程設計到技術控制一次規劃,同一套證據對應多個法規與客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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