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客戶的個資與員工個資,GDPR、APEC/Global CBPR、ISO 27701 各用哪一套、怎麼分工?
| 情境 | 主要依據 | 27701 的角色 |
|---|---|---|
| 歐盟客戶或員工個資 | GDPR:法律義務,以 RoPA、DPIA、處理者契約、SCC/BCR、通報紀錄自證 | 制度骨架與對外證明,不等於合規 |
| 美日韓新加坡客戶要跨境傳輸證明 | APEC CBPR/Global CBPR:自願認證,台灣由資策會驗證 | 制度仍可用 27701 建 |
| 客戶盡調只要隱私管理證書 | ISO/IEC 27701:2025 可獨立驗證 | 直接取證 |
| 台灣境內個資 |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 | 控制可作安全維護措施的證據 |
歐盟不是 CBPR 參與者:CBPR 認證不能作為 GDPR 第 46 條的傳輸工具。
歐盟子公司把員工資料傳回台灣總部的 HR 或資安系統,算不算跨境傳輸?
EDPB 指引 05/2021(2023 年 2 月 14 日第 2 版)以三個累積條件判斷:輸出者就該處理受 GDPR 規範;輸出者以傳送或其他方式揭露個資;輸入者位於第三國,不論其本身是否受 GDPR 規範。
- 同集團公司可以是各自獨立的控制者或處理者;指引範例中,子公司把員工資料提供給第三國母公司,屬於傳輸。
- 員工出差時遠端存取自家公司資料,範例認定不屬傳輸,因為存取者是員工、不是另一個控制者。
- 屬於傳輸時,台灣目前沒有歐盟適足性決定,要依第 46 條採適當保障措施,例如標準契約條款或拘束性企業規則(BCR,第 47 條)。
個案判斷由法律顧問依資料流決定。
不同國家的子公司各有個資法令,怎麼用一套制度同時滿足?
做法是「共同底層+各國差異清單」。共同底層一次建、各國共用:處理活動紀錄與資料流圖、隱私風險評估與 DPIA、處理者契約、外洩應變。差異逐國列出並指定負責人:
| 法域 | 另外要處理的事 |
|---|---|
| 歐盟 | 第 27 條歐盟代表、第 33 條通報、第 44–49 條傳輸機制 |
| 台灣 | 個資法第 21 條:國際傳輸有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四種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限制 |
| 日本 | 個資法第 28 條:提供給外國第三方原則上須事先取得本人同意;同等水準國家(指引列歐盟、英國)或已建立符合基準體制者除外 |
差異清單要隨修法更新:台灣個資法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布的部分修正條文,施行日由行政院定之。
發生個資外洩,資安長怎麼趕上 GDPR 72 小時與其他通報時限?
GDPR 第 33 條第 1 項:無不當延遲,可行時於知悉後 72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不太可能造成風險者除外)。資安長要先準備三件事:
- 角色:公司是處理者時,依第 33 條第 2 項,知悉外洩後無不當延遲通知控制者。
- 受理機關:在歐盟沒有據點,就沒有單一窗口,要事先列出可能涉及的成員國監管機關。
- 多重時限:同一起事件可能同時觸發 NIS2、DORA、EU CRA,起算點與受理機關各不相同,由同一個事件分類步驟判斷。
上市櫃公司可把這條路徑加進管控指引第 34 條的應變程序;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此指引規範,可以自願參考。
有 ISO 27701 證書算 GDPR 合規嗎?資安長、法務與 DPO 怎麼分工?
不算。27701 證明隱私管理制度存在,不會自動產生 GDPR 的法定程序。分工建議:
- 資安長:加密、存取控制、外洩偵測等技術控制;72 小時通報要能實際執行並保留演練紀錄。
- 法務或法律顧問:第 27 條歐盟代表、SCC 模組選擇、DPIA 是否強制,這些是 27701 不處理的法律判斷。
- 資料保護長(DPO):依第 37 條第 1 項,公務機關處理、核心活動需大規模定期系統性監控、或大規模處理特殊類別或刑事資料時必須指定;其他情況可自行決定。
已有 ISO 27001,擴充 27701 要多久?ESG 評鑑 S-13 能用什麼證據?
服務頁所列:GDPR 基礎合規建制通常 2–3 個月;整合 ISO 27701 驗證 5–8 個月,已有 27001 者可縮短到 3–5 個月。ISO/IEC 27701:2025 於 2025 年 10 月 14 日發布,沒有 27001 也能單獨驗證;持 2019 版證書者過渡期預計至 2028 年 10 月。已有 27001 者,內部稽核與管理審查可以合併進行。
證交所 ESG 評鑑 S-13 問是否制定個資保護政策並揭露內容及實施情形;27701 運作留下的政策與紀錄可作說明素材,能否對應仍須逐項對照當年度指標。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此評鑑規範,可以自願參考。
積穗科研怎麼協助資安長處理 ISO 27701 與 GDPR?
- 先畫資料流:確認 GDPR 適用、必要機制與 27701 範圍。
- 一套骨架:以 27701 為骨架,把每一條 GDPR 義務掛到對應控制上,缺口由專案補齊,再一起過驗證。
- 四個入口:27701 導入與驗證、GDPR 跨境傳輸機制、臨床試驗與健康資料 DPIA、外部 DPO 與歐盟代表,可獨立成案。
- 演練:建立 72 小時個資外洩通報演練與年度複查機制。
- 分工:積穗科研是輔導顧問、不發證;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親自輔導、不外包。
- 具名客戶:超核心健身中心(Hypercore)、卓元科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JCIC)、Lat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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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
- ISO:ISO/IEC 27701:2025
- Regulation (EU) 2016/679 GDPR(EUR-Lex)
- EDPB:Guidelines 05/2021 on the interplay between Article 3 and Chapter V of the GDPR(v2.0,2023-02-14)
-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人資料保護法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
- 個人情報保護委員会:個人情報保護法ガイドライン(外国にある第三者への提供編)
- 個人情報保護委員会:FAQ Q12-1(外国にある第三者への提供)
- 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ESG 評鑑(115、116 年度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