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工程師離職帶走資料,公司要證明什麼才能主張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要求三要件同時成立: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法院看的是措施是否存在、看得見、有執行:
- 資訊有分級與機密標示
- 保密約定具體指明範圍
- 知悉人員受限且有存取紀錄
- 對外揭露前有保密合約
光簽保密契約不足以單獨構成合理措施。關鍵是離職前就有日誌與分級,事後才補是來不及的。
刑事責任方面,國內侵害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至 1,000 萬元罰金;意圖在外國、大陸、香港、澳門使用者,處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得併科 300 萬至 5,000 萬元(第 13 條之 1、之 2)。
新進員工把前公司的資料帶進來用,我們公司也會被罰嗎?
可能。服務頁整理的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 13 條之 1、之 2 之罪,對法人亦科罰金。
智慧財產局《營業秘密判決季訊》114 年第 4 季的說明是:此條係處罰法人自身監督義務之違反,法人未盡力防止其代表人或員工執行職務之不法行為時才會受處罰;法人得提出已落實法遵制度或其他具類似效果之規範,主張但書免責。季訊整理的一則判決中,法院審酌的事實包括:
- 招募時要求徵才廠商告知員工保密義務
- 員工就職時簽訂保密合約
- 實施資訊安全稽核
- 就職後進行營業秘密相關教育訓練
是否符合但書,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總經理能做的,是讓「防止」有制度與紀錄:教育訓練與簽收紀錄、存取與日誌控制。
研發成果要申請專利,還是當營業秘密保護?
這是經營決策,不只是法務問題。服務頁的比較:
| 面向 | 營業秘密 | 專利 |
|---|---|---|
| 保護期間 | 只要保密措施持續有效,無期限 | 發明 20 年、新型 10 年、設計 15 年(自申請日) |
| 公開 | 不公開 | 必須公開技術內容 |
| 成本 | 內部管理成本;無申請與年費 | 申請、審查、各國年費 |
| 對逆向工程 | 無保護:他人獨立研發或逆向取得不構成侵害 | 有保護:排他權不問取得方式 |
| 適合 | 製程、配方、原始碼、客戶與定價資料、不易逆向的 know-how | 可從產品逆向、需要對外授權或排他的技術 |
若資訊已公開(展會、論文、專利公開),或任何人可從產品逆向輕易取得,營業秘密保護不適用,應改以專利或契約處理。服務頁的第一階段就是逐項決定營業秘密、專利、契約三種保護路徑。
競業禁止要不要對全體員工簽?
不要。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規定四要件:
-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勞工擔任之職位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
- 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期間最長 2 年)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含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四要件者約定無效。只對能接觸秘密的職位簽,並載明補償,才會有效;對全體員工一律簽反而無效。
總經理要決定的是:哪些職位算接觸核心秘密、補償預算多少,再由人資與法務落實到到職、在職、離職三個環節。
我們的技術算不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要多做什麼?
先確認適用範圍:
- 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禁止以不正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須經認定,並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只適用於經公告認定的技術,不是所有研發。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經認定技術業務的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審查許可;離職未滿三年者亦同。只適用於這類專案人員。
是否落在公告項目內,要對照主管機關公告清單逐項判斷,由法律顧問確認。不論是否適用,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的合理保密措施都是基本盤。
董事會與 ESG 評鑑要看智慧財產管理,總經理要交代什麼?
- ESG 評鑑 S-10(115、116 年度文字相同,A+ 題型):公司是否制訂並揭露與營運目標連結之智慧財產管理計畫及其執行情形,且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導入台灣智慧財產管理系統(TIPS)、ISO 56001 或類似之智慧財產管理系統標準,並經第三方驗證者,總分另加一分。
- ISO 56001:2024:可驗證的創新管理系統標準,要求管理創新過程中的知識與智慧財產;營業秘密清單、專利佈局與知識管理是同一份資產登錄。服務頁所列 ISO 56001 通常 6–9 個月。
- 與 ISO 27001 共用:27001 的資訊分級、存取控制、日誌,就是合理保密措施的技術證據。
ESG 評鑑對象是上市櫃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評鑑,可自願參考指標內容。
積穗科研怎麼協助總經理處理營業秘密保護?
以下是積穗科研自己的說明,請用上方的問題同樣檢驗我們。
- 誰主導: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親自輔導、不外包
- 只做法院看得見的措施:每一項措施都對應判決彙編中的失敗樣態或法條要件
- 法律 × 管理 × 技術:以營業秘密法設計分級、契約與離職程序;以 ISO/IEC 27001 落實技術面;以 ISO 56001 承接智財管理
- 律師銜接而非取代:訴訟、偵查保密令申請與契約最終法律意見由合作律師出具
- 時程(服務頁所列):四階段通常 3 至 6 個月;最後模擬一件離職帶料事件,從日誌到證據保全跑一次
- 具名客戶:聯發科技(營業秘密保護輔導)、旺矽科技(ISO 27001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與營業秘密保護輔導)
- 第一步:第一次機制診斷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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