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控長(CRO)要把哪些風險放上董事會報告?9 項要求逐項說明

風控長的範圍從 ERM 的風險胃納、KRI 與董事會報告,延伸到營運持續、反賄賂、營業秘密、資訊安全與 AI 風險,以及 GDPR、NIS2、EU CRA、EU AI Act 的罰則暴險。本頁依風控長的職責,逐項說明每一項要放進哪一類風險、有沒有證書、怎麼收進同一張風險地圖、要多久。

更新日期 2026-11-03

直答:風控長要放上董事會報告的,不只是財務與營運風險。《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第 18 條把風險歸為策略、營運、財務、資訊、法遵、誠信與其他新興風險;積穗科研的 9 項顧問服務,分別落在這些類別裡:營運持續(ISO 22301)、誠信與反賄賂(ISO 37001)、營業秘密、資訊安全(ISO 27001)、AI 風險(ISO 42001、EU AI Act),以及帶有罰則的歐盟法規(GDPR、NIS2、EU CRA)。風控長的工作是用同一套方法評估、同一張風險地圖呈現、同一份報告提給董事會,而不是每一項各做一套。風險管理也是證交所 ESG 評鑑的加分題:指標 G-18 為 AA 題型,得分者總分另加一分。要先知道兩件事:守則沒有「風控長」這個職稱,負責的是「風險管理推動與執行單位」;ERM 本身不能驗證,COSO ERM 與 ISO 31000 都沒有證書;成果以董事會核准的政策、運作紀錄與揭露呈現。

9 項要求放在哪一類風險

要求風險類別(守則第 18 條)對風控長的意義有沒有證書
ERM(COSO ERM、ISO 31000)全部風險胃納、評估方法、KRI 與董事會報告的骨架沒有
ISO 22301營運風險中斷損失、最大可容忍停機時間與恢復順序有,第三方驗證
ISO 37001誠信風險、法遵風險賄賂風險評估、第三方盡職調查、跨境行賄的法律暴險有,第三方驗證
營業秘密保護營運風險、法遵風險核心技術外流時,法院能否認定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沒有
ISO 27001資訊風險資訊安全的控制與證據有,第三方驗證
ISO 42001其他新興風險AI 系統清冊、AI 風險與影響評估有;不等於 EU AI Act 合規
GDPR法遵風險罰則最高全球年營業額 4% 或 2,000 萬歐元沒有
NIS2法遵風險、資訊風險管理機構須核准並監督資安措施沒有
EU CRA法遵風險不符合要求的數位產品不得投放歐盟市場沒有獨立證書,依產品類別完成符合性評估並標示 CE

證交所 ESG 評鑑:風控長要準備的指標

ESG 評鑑自 115 年起取代公司治理評鑑,評鑑對象是上市櫃公司。下列指標在 115、116 年度的文字相同(S-7 除外,已註明)。

指標內容加分對應服務
G-18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層級的功能性委員會(如風險管理委員會)督導風險管理,訂定經董事會通過的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揭露風險管理組織架構、程序及運作情形,且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AA 題型,得分者總分另加一分ERM
S-7揭露經董事會通過的誠信經營政策,設置推動誠信經營的專(兼)職單位,說明執行情形,且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116 年度文字;115 年度分為 S-7、S-8 兩題)—ISO 37001
S-9在公司網站詳細揭露內、外部人員對不合法(包括貪汙)與不道德行為的檢舉制度—ISO 37001
S-10制訂並揭露與營運目標連結的智慧財產管理計畫及執行情形,且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導入台灣智慧財產管理系統(TIPS)、ISO 56001 或類似標準並經第三方驗證者,總分另加一分營業秘密保護、ISO 56001
S-12建置並揭露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源導入 ISO 27001、CNS 27001 等並取得第三方驗證者,總分另加一分ISO 27001

罰則暴險:風控長評估衝擊時要用的數字

法規罰則上限(取其高者)
GDPR全球年營業額 4% 或 2,000 萬歐元
NIS2 第 34 條必要實體:1,0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2%;重要實體:700 萬歐元或 1.4%
EU CRA 第 64 條違反基本要求:1,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2.5%
EU AI Act 第 99 條違反禁止規定:3,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7%;違反其他義務:1,500 萬歐元或 3%

罰則只是衝擊的一部分。客戶要求、市場准入與商譽損失,通常比罰則更早發生,也應該一起放進衝擊評估。

逐項說明:風控長要判定什麼、怎麼收進同一張風險地圖、要多久

ERM 企業風險管理

ISO 22301 營運持續管理

ISO 37001 反賄賂管理系統

營業秘密保護

ISO 27001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

ISO 42001 與 EU AI Act:AI 風險

GDPR

NIS2

EU CRA

怎麼接上你現有的制度

上市上櫃公司已有《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建議的政策、組織與報告節奏;新增的風險應收進同一套,而不是另建一套。依第 1 條,此守則供上市上櫃公司參照,用來訂定公司本身的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此守則規範,可以自願參考。

守則條文你已經有的新風險怎麼融進去
第 13 條:董事會核定風險管理政策、程序與架構董事會核定的風險管理政策把營運持續、賄賂、營業秘密、AI 與歐盟法規的風險,寫進同一份政策的範圍
第 14 條:風險管理委員會核定風險胃納(風險容忍度)風險胃納與分級罰則上限、市場准入與客戶要求,作為衝擊評估的輸入
第 15 條:推動單位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彙整並提報風險管理執行情形年度風險報告各項管理系統的稽核結果、演練紀錄與 KRI,併入同一份報告
第 18 條:風險類別含資訊、法遵、誠信與其他新興風險風險分類依上方表格,把每一項要求對到既有類別
第 28 條:於公司網站或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風險管理資訊既有揭露新增的風險治理內容,併入原有揭露

守則第 11 條建議設置隸屬於董事會的風險管理委員會,也可以由其他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替代。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另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1 條,設置隸屬於總經理的風險管理專責單位,並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風險管理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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