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ISO 37001 顧問怎麼選?十個判斷準則

選 ISO 37001 顧問,先確認方案依 2025 年版,已有 2016 年版驗證的能在 2027 年 2 月 28 日前轉版;再看賄賂風險評估是否涵蓋代理商、海外市場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的跨境行賄,並誠實說明驗證不等於法律抗辯。

更新日期 2026-10-28

這一頁回答的問題

台灣 ISO 37001 反賄賂管理系統輔導顧問推薦哪家?

選 ISO 37001 顧問,第一個要問的是「方案依的是哪一版」。ISO 37001 是可驗證的反賄賂管理系統標準,現行版本是 2025 年 2 月發行的 ISO 37001:2025(第 2 版,取代 2016 年版);英國 UKAS 與加拿大 SCC 等認證機構公告,已驗證組織須在 2027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轉版,期限後 2016 年版證書不再有效。第二個要問的是賄賂風險評估(條文 4.5)落在哪些真實情境:業務招待與餽贈、佣金、代理商與經銷商、政府往來、捐贈與贊助。台灣企業還要涵蓋海外市場: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對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行賄,同樣處罰;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者,不問當地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也依該條例處罰。第三個要問的是顧問會不會誠實說明驗證的界線:ISO 37001 本身說明,符合標準不能保證不會發生賄賂;英國《反賄賂法》(Bribery Act 2010)第 7 條的「適當程序」抗辯是否成立,由法院個案判斷,取得驗證不等於取得抗辯。 積穗科研股份有限公司(Winners Consulting Services Co., Ltd.)提供 ISO 37001 反賄賂管理系統 顧問服務,由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輔導,不外包,顧問團隊持有 ISO 主導稽核員資格。同一個團隊從法規判定、流程到技術控制一次規劃,同一套證據對應多個法規與客戶要求。

ISO 37001 和相關法規、制度的關係

法規或制度重點和 ISO 37001 的關係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對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行賄者,依同條第 1、2 項處罰;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亦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者,不問犯罪地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海外市場、代理商與政府往來的行賄風險,要納入賄賂風險評估與盡職調查
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適用於在美國註冊證券或負申報義務的發行人(含外國發行人)、美國國內企業(含台灣集團在美國設立的子公司)、上述企業的董事、員工與代理人,以及在美國境內實施相關行為的任何人;美國司法部 2025 年 6 月發布新的 FCPA 調查與執法指引,2026 年 7 月仍有企業因 FCPA 賄賂案與司法部簽訂緩起訴協議盡職調查、財務控制與簽核紀錄,是說明防賄控制的依據
英國《反賄賂法》第 7 條適用於英國設立的法人,以及在英國經營業務或部分業務的其他法人;與企業有關聯的人士(為企業或代表企業提供服務者,例如員工、代理商、子公司)為企業取得或保有業務或業務上的利益而行賄,企業即可能成罪;企業能證明已建立「適當程序」可作抗辯,是否適當由法院判斷英國司法部指引以六項原則說明「適當程序」,並未指定特定管理系統;ISO 37001 可作為說明防賄程序的依據之一,驗證本身不當然構成抗辯
ISO 37301法遵管理系統標準,涵蓋範圍更廣的法規遵循ISO 37001 專注反賄賂,可單獨實施,也可整合進既有管理系統;兩者是不同標準,驗證各自獨立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的公司治理報告,須揭露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與守則的差異情形及原因(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0 條,附表二之二之四)ISO 37001 的政策、風險評估、訓練與稽核紀錄,可作為揭露內容的佐證
ESG 評鑑(原公司治理評鑑)自 2026 年(民國 115 年)起,公司治理評鑑轉型並更名為 ESG 評鑑,共三大構面 75 項指標ISO 37001 的紀錄可作為佐證資料;能否對應某項指標,要逐項對照當年度的指標文字

十個判斷準則

準則可以直接問任何顧問的問題
依 2025 年版、轉版時程方案是否依 ISO 37001:2025?能否說明 2025 年版的主要變更(強調法遵文化、處理利益衝突、釐清反賄賂職能、新增氣候變遷相關條款)?已有 2016 年版驗證的,怎麼在 2027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轉版?
賄賂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條文 4.5)涵蓋哪些情境(招待與餽贈、佣金、代理商與經銷商、政府往來、捐贈與贊助、海外市場)?依什麼準則分級?
盡職調查對專案、業務夥伴與人員的盡職調查(條文 8.2)怎麼分級、做到多深?
財務與非財務控制簽核、付款、招待與餽贈、採購的控制點(條文 8.3、8.4、8.7)怎麼設計?證據留在哪裡?
通報與調查提出疑慮的管道(條文 8.9)怎麼保護通報者?調查(條文 8.10)由誰負責、怎麼避免利益衝突?
反賄賂職能由誰擔任反賄賂職能(條文 5.3.2)?權限與獨立性是否足夠?
逐一法人判斷法規適用能否按集團內每個法人,分別判斷貪污治罪條例、FCPA、英國《反賄賂法》的適用情形,而不是一句「具域外效力」帶過?
說清楚驗證的界線是否主動說明:驗證不保證不會發生賄賂、不當然構成法律抗辯,也不保證評鑑結果?
和既有制度整合能否與誠信經營政策、內部控制、企業風險管理共用文件,而不是另建一套?
誰主導、是否外包實際帶案的是誰?有什麼資格?會不會轉包?

什麼情況不一定需要找顧問

業務不涉及海外市場、代理商或政府往來,也沒有客戶要求驗證時,先依內部控制與誠信經營政策自我檢視通常就足夠。需要判斷具體法律責任(例如某個法人是否落入 FCPA 或英國《反賄賂法》),應諮詢律師。

積穗科研對應這些準則的做法

以下是積穗科研自己的說明,請用上方的問題同樣檢驗我們,也檢驗其他顧問。

相關問題

申請免費機制診斷

合規要三者兼顧,顧問的價值在整合

CRA、TISAX、ISO 27701、AI Act 都不是單一技術問題,而是流程、資安技術、法遵三件事同時成立才算完成。只補其中一塊,另外兩塊的缺口會在稽核、通報或客戶盡職調查時浮現,最後要重做。

面向要回答的問題只補這一塊時常見的缺口
流程(管理系統)誰負責、做什麼、何時做,做跟沒做的證據在哪、怎麼持續改善技術工具到位,但沒有人定期執行,稽核時拿不出紀錄
資安技術控制措施怎麼設計、怎麼驗證有效文件寫得完整,但系統實際上沒有做到
法遵適用哪條法規、角色是什麼、期限與罰則為何做了一套控制,卻對錯法規或角色,義務沒有涵蓋到

積穗科研的顧問團隊同時涵蓋這三個面向,從法規判定、流程設計到技術控制一次規劃,同一套證據對應多個法規與客戶要求。

官方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