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歷篩選、面試評分、績效與派工 AI,在 EU AI Act 下算高風險嗎?
附件 III 第 4 點「就業、勞工管理與自營職業之進入」列出兩類:
| 類別 | 條文列舉的用途 |
|---|---|
| (a) 招募或選任 | 投放目標職缺廣告、分析與篩選求職申請、評估應徵者 |
| (b) 勞動關係中的決定 | 影響勞動條件、升遷或終止勞動契約的決定;依個人行為、人格特質或特徵分派工作;監控與評估績效和行為 |
前言第 57 點說明理由:這些系統可能明顯影響當事人的職涯前景與生計,可能延續對女性、特定年齡層等的歷史性歧視,監控工具也可能損及資料保護與隱私。
例外:只執行狹窄程序性任務、改善人類已完成活動的結果等,且不對自然人做剖析者,可依第 6 條第 3 項不視為高風險,但須文件化並登錄歐盟資料庫。附件 III 系統自 2027 年 12 月 2 日起適用(依 (EU) 2026/1744 修正)。
台灣總部用 AI 篩選歐洲子公司的應徵者,EU AI Act 管得到嗎?
可能管得到。只要把 AI 系統投入歐盟市場,或 AI 系統的輸出在歐盟使用,即使在歐盟沒有據點也在適用範圍內(第 2 條第 1 項)。
人資要先判定每個 HR 系統的角色:
- 部署者:在專業活動中使用他人的 AI 系統,例如採購的招募或績效平台
- 提供者:開發或委託開發 AI 系統並以自己名義投入使用
- 角色會改變:在第三方 AI 系統貼上自己的名稱或商標、做實質修改,或改變用途使其成為高風險,依第 25 條第 1 項視為提供者,要承擔提供者義務
例如集團自行調整供應商模型的評分邏輯,用在歐洲子公司的升遷評估,就要檢查是否已構成實質修改。判定理由寫進 AI 系統清冊;是否適用,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我們用的是供應商的 HR 系統,人資作為部署者要做什麼?
第 26 條對高風險 AI 的部署者有具體義務,和人資直接相關的有:
| 條文 | 要做什麼 |
|---|---|
| 第 2 項 | 把人類監督指派給具備必要能力、訓練與權限的自然人,並給予必要支援 |
| 第 6 項 | 在日誌受其控制的範圍內保存,至少 6 個月;個資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第 7 項 | 身為雇主,在職場投入使用前,告知勞工代表與受影響勞工將受該高風險 AI 系統使用 |
| 第 11 項 | 附件 III 系統做出或協助做出與自然人有關的決定時,告知當事人其受該系統使用 |
人資的實務工作:在採購合約要求供應商提供使用說明與日誌功能;指定每個系統的監督人並安排訓練;把告知勞工代表與應徵者的程序,排進上線前檢查表。
可以用 AI 分析員工情緒,或從視訊面試判讀應徵者的表情嗎?
原則上不行。第 5 條第 1 項 (f) 禁止在職場與教育機構,投放、為此目的投入使用或使用 AI 系統推斷自然人的情緒;唯一例外是基於醫療或安全理由。禁止規定自 2025 年 2 月 2 日起適用,違反最高 3,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總額 7%(第 99 條)。
人資要做的:
- 盤點現有工具有沒有情緒或態度分析功能,包括面試、客服品質與員工調查工具
- 採購新工具時,在合約中要求供應商說明是否含情緒辨識
- 不在禁止範圍內的情緒辨識或生物特徵分類,仍有第 50 條的告知義務
應徵者的視訊面試是否落在「職場」範圍、某項功能是否屬於情緒推斷,可參考歐盟執委會的禁止實踐指引,由法律顧問依個案判斷。
員工自己用生成式 AI 工具,人資的 AI 素養訓練要做到什麼程度?
第 4 條(依 (EU) 2026/1744 修正)要求 AI 系統的提供者與部署者,採取措施支持其員工及代其操作與使用 AI 系統之人的 AI 素養發展,考量其技術知識、經驗、教育訓練、使用情境與受影響的人;這項義務不要求保證任何個人達到特定程度。
實務上可以分層:
- 全體員工:允許用途與禁止事項、資料輸入規則、輸出審查;用允許清單加例外申請,並定期重評新用途,避免使用轉入地下
- 高風險系統的監督人:第 26 條第 2 項要求具備必要能力、訓練與權限,訓練要更深
- 管理職:理解自動化偏誤,知道何時應推翻 AI 的建議
訓練紀錄可以和資安、個資、誠信訓練放在同一份年度訓練計畫。
人資用 AI 要不要做基本權利影響評估或 DPIA?董事會要看什麼?
- 基本權利影響評估:第 27 條只要求公法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的私人實體,以及部署信用評估或壽險、健康險定價系統者做;一般企業的人資用途通常不在其中,仍要依實際情況確認。
- DPIA:AI 處理員工或應徵者個資時,是否需要做 GDPR 的資料保護影響評估,由法律顧問判斷;兩者可以共用事實,但要各自完成。
- 一份文件:積穗科研的做法是一份 AI 風險與影響評估,同時對應第 9 條風險管理、第 27 條基本權利影響評估與 ISO/IEC 42001 的風險與影響評估。
- 董事會報告:AI 系統清冊與風險等級、各系統適用日期、監督與告知程序的執行紀錄。罰則最高為違反禁止規定 3,500 萬歐元或 7%、違反其他義務 1,500 萬歐元或 3%。
- 證書的界線:EU AI Act 沒有獨立證書;ISO/IEC 42001 不是調和標準,驗證不產生推定符合。
積穗科研怎麼協助人資長處理 EU AI Act?
以下是積穗科研自己的說明,請用上方的問題同樣檢驗我們。
- 先分級:盤點人資使用的 AI 系統,判定角色與風險等級,把判斷紀錄寫進 AI 系統清冊;第 6 條第 3 項排除須書面評估並登錄,不以口頭認定
- 三份核心文件:AI 系統清冊、AI 風險與影響評估、EU AI Act 義務矩陣(依角色列出每條義務、負責人、證據與到期日)
- 一套制度:以 ISO 42001 管理系統作為組織面的治理骨架,逐條對照第 9 至 17 條補齊差異
- 時程(服務頁所列):高風險 AI 合規通常 6–9 個月,整合 ISO 42001 認證 9–12 個月
- 誰主導: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親自輔導、不外包;法律意見由合作律師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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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4/1689 AI Act(EUR-Lex)
- Regulation (EU) 2026/1744 Digital Omnibus on AI(EUR-Lex)
-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Service Desk:Annex III
-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Service Desk:Recital 57
-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Service Desk:Article 26
-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Service Desk:Article 5
- European Commission AI Act Service Desk:Article 4
- European Commission:Guidelines on prohibite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act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