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 在風險地圖上是什麼風險?衝擊怎麼估?
依《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第 18 條,CRA 屬法遵風險;對產品出口歐盟的公司,它實質上是市場准入風險: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不得投放歐盟市場。
衝擊評估的輸入:
- 第 64 條罰則:違反基本要求最高 1,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2.5%(取其高者)
- 受影響的產品線與在歐盟的營收
- 客戶要求與商譽損失,這些通常比罰則更早發生
此守則以上市上櫃公司為對象;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此守則規範,可自願參考。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的通報義務,風控長要確認哪些事?
第 14 條通報義務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而且涵蓋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已在歐盟上市的產品(第 69 條第 3 項、第 71 條第 2 項)。知悉遭主動利用的漏洞或嚴重事件後,經單一通報平台:24 小時內早期預警、72 小時內通報;最終報告為漏洞修補措施可用後 14 天內、事件通報後一個月內。
風控長要確認三件事:
- 通報窓口事先取得授權,否則 24 小時守不住
- 既有資安事件通報程序裡已加一條第 14 條的對外路徑,觸發條件與對外窗口分開寫
- 通報流程沒有被排在符合性評估之後
CRA 該由誰主導?風控長在三道防線中的位置是什麼?
CRA 沒有指定部門,義務主體是「製造商」這個法律主體(第 13 條)。實務上:
- 最終負責:對產品設計與上市決策有權責的產品事業單位
- 第二道:產品資安或法遵單位提供專業、監控與挑戰
- 第三道:內部稽核做獨立確信
風控長與風險管理推動單位的接點,是把 CRA 列為法遵風險,納入既有的風險管理政策與定期報告(守則第 13、15、18 條)。原則:每一項工作只能有一個最終負責;「最終負責」與「獨立確信」不要落在同一人身上。
CRA 有證書嗎?向董事會報告合規狀態要看什麼?
CRA 沒有一張獨立的「CRA 證書」。數位元素產品要完成符合性評估、簽署歐盟符合性聲明,再加貼 CE(第 28、30、32 條):
| 產品類別 | 評估路徑 |
|---|---|
| 一般產品 | 製造商依附件 VIII 模組 A 自行評估 |
| 重要產品第 I 類 | 採用協調標準、共同規格或歐盟資安認證方案時才能自行評估,否則須公告機構 |
| 重要產品第 II 類、關鍵產品 | 須公告機構或歐盟資安認證參與 |
董事會報告可按產品線呈現:類別判定、評估路徑、技術文件與漏洞處理流程的完成情形。ISO 27001 是組織層面的資安管理標準,不是 CRA 的協調標準。
時程上有哪些不在公司掌控內的風險?
- 協調標準:截至 2026 年 8 月,尚無 CRA 協調標準刊登於歐盟公報;重要產品第 I 類若無協調標準可用,就要把公告機構排進計畫與預算
- 公告機構排程:需第三方評估時,時程取決於公告機構,不在企業掌控內
- 無線電產品換軌:RED 授權規則 (EU) 2022/30 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失效,之後無線電產品的資安改依 CRA
- AI 功能:產品同時受 EU AI Act 規範時,風險評估與技術文件要一併涵蓋
建議做法是依已公開的標準草案先設計與準備,標準正式刊登後再做差異比對。
積穗科研怎麼協助風控長處理 EU CRA?
- 先判定:產品是否在 CRA 範圍、屬於哪一類、走哪條符合性評估路徑(如型式認證車輛零組件即排除)
- 建立要件:附件 I 要求的漏洞處理流程、SBOM 與附件 VII 技術文件,並備妥第 14 條通報流程
- 一套文件:以 CRA、NIS2 與 EU AI Act 的共同要求建立單一文件體系,一次建置支撐多法稽核
- 角色分開:積穗科研是輔導顧問、不做評鑑;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親自輔導、不外包;上線後提供 90 天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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