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答:CRA 沒有指定由哪個部門負責,義務主體是「製造商」這個法律主體(第 13 條)。實務上,最終負責應落在對產品設計與上市決策有權責的產品事業單位;產品資安或法遵單位提供專業與監督(第二道防線);內部稽核做獨立確信(第三道防線)。資訊部門管的是公司內部系統,產品資安不應預設交給它。
先看法規把工作分給了誰
| CRA 條文 | 要做的事 | 牽涉單位 |
|---|---|---|
| 第 13 條第 2、3 項 | 在規劃、設計、開發、生產、交付、維護各階段納入網路安全風險評估,文件化並在支援期內更新 | 研發、產品管理、品保 |
| 第 13 條第 4 項 | 風險評估寫入技術文件(第 31 條、附件 VII) | 品保/法規、研發 |
| 第 13 條第 5 項 | 整合第三方元件(含開源)時做盡職調查 | 採購/供應鏈、研發 |
| 第 13 條第 6 項 | 發現元件漏洞時通知該元件的製造或維護者 | 產品資安(PSIRT)、研發 |
| 第 13 條第 8 項 | 依產品預期使用期間決定支援期,並在支援期內有效處理漏洞(附件 I 第 II 部分) | 產品管理(決定支援期)、PSIRT、研發 |
| 第 14 條 | 遭積極利用的漏洞與嚴重事件,經單一通報平台同時通報 CSIRT 與 ENISA:24 小時內早期預警、72 小時內通報、最終報告(漏洞為修補措施可用後 14 天內;事件為通報後一個月內) | PSIRT 主責;法務、客服、高階主管配合 |
判斷誰該主導的四個準則
- 誰對產品設計與上市有決定權:擔任最終負責(A)。支援期多長、要不要延後上市,都是產品決策。
- 誰能在 24 小時內動員研發並對外通報:擔任通報流程的執行者(R),通常是 PSIRT 或產品資安窗口,且要事先取得授權。
- 誰掌握供應商與元件清單:負責第三方元件盡職調查,通常是採購或供應鏈管理,搭配研發。
- 誰獨立於產品線:負責監督與確信,不能和最終負責落在同一人。
公司裡只有資訊部門懂資安時,可以借調資訊部門的人支援,但最終負責仍應在產品線。因為研發流程、元件清單與上市決策都不在資訊部門手上。
責任矩陣(RACI)怎麼用
R=執行、A=最終負責、C=事前諮詢、I=事後告知。原則只有一條最常被違反:每一項工作只能有一個 A。兩列示範如下:
| 工作 | 產品事業單位主管 | 研發 | 產品資安/PSIRT | 法務 | 內部稽核 |
|---|---|---|---|---|---|
| 網路安全風險評估(第 13 條第 2、3 項) | A | R | C | I | I |
| 第 14 條通報 | A | C | R | C | I |
其餘工作(技術文件、第三方元件盡職調查、支援期決定、漏洞處理、定期查核)要依產品線數量、是否有自有品牌、供應鏈角色與既有制度分派,各公司結果不同。完整的工作清單與責任矩陣,積穗在免費機制診斷時依貴公司的組織與產品線提供。
和三道防線的關係
依 IIA 三道防線模型(2020 年發布、2024 年更新):
- 治理單位(董事會):對利害關係人承擔監督責任,並把責任與資源委派給管理階層。
- 第一道(管理階層的第一線角色):領導並指揮行動,包括管理風險。對應產品事業單位、研發與 PSIRT 的日常執行。
- 第二道(管理階層的第二線角色):提供互補的專業、支援、監控與挑戰,並報告風險管理(含控制)的適足性與有效性。對應產品資安治理或法遵單位。
- 第三道(內部稽核):對治理單位負主要責任、獨立於管理階層,提供獨立客觀的確信與建議。
規模小的公司可以合併角色,但「最終負責」與「獨立確信」不要落在同一人身上。
怎麼接上你現有的制度
CRA 的工作不必另起一套制度。下表四個接點,都是公開發行公司或上市上櫃公司本來就有的制度,可以由原本的負責人在原本的流程裡順帶完成。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這些準則與守則規範,可以自願參考同樣的接法。
| 既有制度 | CRA 接進哪裡 | 原本的負責人 | 依據 |
|---|---|---|---|
| 內部控制制度(研發循環) | 研發循環涵蓋產品設計、試作與測試,承接第 13 條的設計階段風險評估與技術文件 | 研發循環的權責單位;稽核室把相關控制點納入自行評估與年度稽核計畫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 條(法令遵循為內控目標之一)、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 |
| 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 | 把 CRA 列為法遵風險,納入既有的風險管理政策與定期報告 | 董事會核定政策並監督;風險管理推動單位至少每年一次彙整提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2、3 條;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第 13、15、18 條 |
| 資安事件應變與通報 | 在既有的資安事件應變處置及通報程序裡,加一條第 14 條的對外通報路徑 | 資安專責主管 | 上市上櫃公司資通安全管控指引第 34 條 |
| 內部控制制度(採購循環) | 採購循環已有供應商管理,把第 13 條第 5 項的外部元件(含開源)盡職調查寫進供應商評鑑項目與採購契約 | 採購、品保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 |
兩點要分清楚:
- 通報的對象不同:資通安全管控指引的通報程序處理公司自己資通系統的事件;CRA 第 14 條處理產品中被積極利用的漏洞與嚴重事件。所以是在同一套程序裡加一條路徑,觸發條件和對外窗口要分開寫。
- 守則與準則的性質不同:內控處理準則是公開發行公司必須遵循的規定;治理、風險管理守則與資安管控指引多為「宜」「得」的實務指引,公司可依規模與產業特性採行。
控制點放在哪個循環的哪一步、自行評估項目怎麼寫,依貴公司既有的內控制度,於免費機制診斷時提供。
常見誤區
- 預設資訊部門負責:產品研發流程與元件清單不在資訊部門手上,風險評估與技術文件會失去依據。
- 只指派窗口、沒有授權:第 14 條要求 24 小時內早期預警,窗口若無權決定是否通報,時限就守不住。
- 把通報流程排在符合性評估之後:第 14 條通報義務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已適用,含已上市產品,應優先建立。
積穗怎麼協助
積穗科研由同一個團隊從法規判定、流程到技術控制一次規劃,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親自輔導、不外包;只做輔導、不做驗證發證。我們協助產品線把前述責任矩陣與第 14 條通報流程落到實際的單位與授權。
積穗科研在 EU CRA 合規輔導有哪些輔導實績?
截至 2026-10,EU CRA 網路韌性法合規輔導案件(依保密協議不具名)共 6 家。
其餘案例依保密協議以產業別匿名呈現。
合規要三者兼顧,顧問的價值在整合
CRA、TISAX、ISO 27701、AI Act 都不是單一技術問題,而是流程、資安技術、法遵三件事同時成立才算完成。只補其中一塊,另外兩塊的缺口會在稽核、通報或客戶盡職調查時浮現,最後要重做。
| 面向 | 要回答的問題 | 只補這一塊時常見的缺口 |
|---|---|---|
| 流程(管理系統) | 誰負責、做什麼、何時做,做跟沒做的證據在哪、怎麼持續改善 | 技術工具到位,但沒有人定期執行,稽核時拿不出紀錄 |
| 資安技術 | 控制措施怎麼設計、怎麼驗證有效 | 文件寫得完整,但系統實際上沒有做到 |
| 法遵 | 適用哪條法規、角色是什麼、期限與罰則為何 | 做了一套控制,卻對錯法規或角色,義務沒有涵蓋到 |
積穗科研的顧問團隊同時涵蓋這三個面向,從法規判定、流程設計到技術控制一次規劃,同一套證據對應多個法規與客戶要求。
官方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4/2847 第 13、14 條(EUR-Lex)
- European Commission:Cyber Resilience Act
- The IIA:Three Lines Model(2020 發布,2024 更新)
- Malta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Updated Three Lines Model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 金管會: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問答集
- 證交所: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證交所: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 證交所:上市上櫃公司資通安全管控指引
- 櫃買中心:上市上櫃公司資通安全管控指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