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 由哪個部門主導?哪些單位要配合?

CRA 的義務主體是「製造商」,不是資訊部門。依第 13、14 條把工作拆給研發、採購、產品資安、品保與法務,用責任矩陣分派,並對照 IIA 三道防線界定監督與確信。

更新日期 2026-11-03

直答:CRA 沒有指定由哪個部門負責,義務主體是「製造商」這個法律主體(第 13 條)。實務上,最終負責應落在對產品設計與上市決策有權責的產品事業單位;產品資安或法遵單位提供專業與監督(第二道防線);內部稽核做獨立確信(第三道防線)。資訊部門管的是公司內部系統,產品資安不應預設交給它。

先看法規把工作分給了誰

CRA 條文要做的事牽涉單位
第 13 條第 2、3 項在規劃、設計、開發、生產、交付、維護各階段納入網路安全風險評估,文件化並在支援期內更新研發、產品管理、品保
第 13 條第 4 項風險評估寫入技術文件(第 31 條、附件 VII)品保/法規、研發
第 13 條第 5 項整合第三方元件(含開源)時做盡職調查採購/供應鏈、研發
第 13 條第 6 項發現元件漏洞時通知該元件的製造或維護者產品資安(PSIRT)、研發
第 13 條第 8 項依產品預期使用期間決定支援期,並在支援期內有效處理漏洞(附件 I 第 II 部分)產品管理(決定支援期)、PSIRT、研發
第 14 條遭積極利用的漏洞與嚴重事件,經單一通報平台同時通報 CSIRT 與 ENISA:24 小時內早期預警、72 小時內通報、最終報告(漏洞為修補措施可用後 14 天內;事件為通報後一個月內)PSIRT 主責;法務、客服、高階主管配合

判斷誰該主導的四個準則

  1. 誰對產品設計與上市有決定權:擔任最終負責(A)。支援期多長、要不要延後上市,都是產品決策。
  2. 誰能在 24 小時內動員研發並對外通報:擔任通報流程的執行者(R),通常是 PSIRT 或產品資安窗口,且要事先取得授權。
  3. 誰掌握供應商與元件清單:負責第三方元件盡職調查,通常是採購或供應鏈管理,搭配研發。
  4. 誰獨立於產品線:負責監督與確信,不能和最終負責落在同一人。

公司裡只有資訊部門懂資安時,可以借調資訊部門的人支援,但最終負責仍應在產品線。因為研發流程、元件清單與上市決策都不在資訊部門手上。

責任矩陣(RACI)怎麼用

R=執行、A=最終負責、C=事前諮詢、I=事後告知。原則只有一條最常被違反:每一項工作只能有一個 A。兩列示範如下:

工作產品事業單位主管研發產品資安/PSIRT法務內部稽核
網路安全風險評估(第 13 條第 2、3 項)ARCII
第 14 條通報ACRCI

其餘工作(技術文件、第三方元件盡職調查、支援期決定、漏洞處理、定期查核)要依產品線數量、是否有自有品牌、供應鏈角色與既有制度分派,各公司結果不同。完整的工作清單與責任矩陣,積穗在免費機制診斷時依貴公司的組織與產品線提供。

和三道防線的關係

依 IIA 三道防線模型(2020 年發布、2024 年更新):

規模小的公司可以合併角色,但「最終負責」與「獨立確信」不要落在同一人身上。

怎麼接上你現有的制度

CRA 的工作不必另起一套制度。下表四個接點,都是公開發行公司或上市上櫃公司本來就有的制度,可以由原本的負責人在原本的流程裡順帶完成。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這些準則與守則規範,可以自願參考同樣的接法。

既有制度CRA 接進哪裡原本的負責人依據
內部控制制度(研發循環)研發循環涵蓋產品設計、試作與測試,承接第 13 條的設計階段風險評估與技術文件研發循環的權責單位;稽核室把相關控制點納入自行評估與年度稽核計畫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 條(法令遵循為內控目標之一)、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
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把 CRA 列為法遵風險,納入既有的風險管理政策與定期報告董事會核定政策並監督;風險管理推動單位至少每年一次彙整提報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2、3 條;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第 13、15、18 條
資安事件應變與通報在既有的資安事件應變處置及通報程序裡,加一條第 14 條的對外通報路徑資安專責主管上市上櫃公司資通安全管控指引第 34 條
內部控制制度(採購循環)採購循環已有供應商管理,把第 13 條第 5 項的外部元件(含開源)盡職調查寫進供應商評鑑項目與採購契約採購、品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

兩點要分清楚:

控制點放在哪個循環的哪一步、自行評估項目怎麼寫,依貴公司既有的內控制度,於免費機制診斷時提供。

常見誤區

積穗怎麼協助

積穗科研由同一個團隊從法規判定、流程到技術控制一次規劃,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親自輔導、不外包;只做輔導、不做驗證發證。我們協助產品線把前述責任矩陣與第 14 條通報流程落到實際的單位與授權。

積穗科研在 EU CRA 合規輔導有哪些輔導實績?

截至 2026-10,EU CRA 網路韌性法合規輔導案件(依保密協議不具名)共 6 家。

其餘案例依保密協議以產業別匿名呈現。

合規要三者兼顧,顧問的價值在整合

CRA、TISAX、ISO 27701、AI Act 都不是單一技術問題,而是流程、資安技術、法遵三件事同時成立才算完成。只補其中一塊,另外兩塊的缺口會在稽核、通報或客戶盡職調查時浮現,最後要重做。

面向要回答的問題只補這一塊時常見的缺口
流程(管理系統)誰負責、做什麼、何時做,做跟沒做的證據在哪、怎麼持續改善技術工具到位,但沒有人定期執行,稽核時拿不出紀錄
資安技術控制措施怎麼設計、怎麼驗證有效文件寫得完整,但系統實際上沒有做到
法遵適用哪條法規、角色是什麼、期限與罰則為何做了一套控制,卻對錯法規或角色,義務沒有涵蓋到

積穗科研的顧問團隊同時涵蓋這三個面向,從法規判定、流程設計到技術控制一次規劃,同一套證據對應多個法規與客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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