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 該由資安長主導,還是產品事業單位?
CRA 的義務主體是「製造商」這個法律主體(第 13 條),沒有指定部門。
| 工作 | 產品事業單位主管 | 研發 | 產品資安/PSIRT | 法務 | 內部稽核 |
|---|---|---|---|---|---|
| 網路安全風險評估 | A | R | C | I | I |
| 第 14 條通報 | A | C | R | C | I |
(R=執行、A=最終負責、C=事前諮詢、I=事後告知)
產品資安或法遵單位屬第二道防線,提供專業與監督,資安長多在這個位置;資訊部門管的是公司內部系統,產品資安不應預設交給它。每一項工作只能有一個 A,「最終負責」與「獨立確信」不要落在同一人。
CRA 第 14 條 24 小時早期預警,要怎麼接進既有的資安應變程序?
遭主動利用的漏洞與嚴重事件,經 ENISA 單一通報平台同時通報被指定為協調者的 CSIRT 與 ENISA:24 小時內早期預警、72 小時內通報;最終報告漏洞為修補措施可用後 14 天內,事件為通報後一個月內。
- 加一條路徑,不另建一套:管控指引第 34 條的程序處理公司自身資通系統的事件;CRA 處理產品中的漏洞,觸發條件與對外窗口要分開寫。
- 窗口要有授權:窗口若無權決定是否通報,24 小時守不住。
- 並列時限:同一事件可能同時觸發 GDPR、NIS2,由同一事件分類步驟判斷。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管控指引規範,可以自願參考。
我們已有 ISO 27001 或 IEC 62443 證書,CRA 是不是就過了?
不是。CRA 看「這個產品」是否符合附件 I;27001 看組織的制度。任何 ISO/IEC 證書都不等於 CRA 符合,IEC 62443 認證也不等於推定符合:推定符合只來自刊登於歐盟公報的協調標準、共同規格或指定認證方案(第 27 條)。
符合性評估路徑:
- 一般產品:製造商依附件 VIII 模組 A 自行評估。
- 重要產品第 I 類:採用協調標準、共同規格或歐盟資安認證方案時才能自評,否則須公告機構。
- 重要產品第 II 類與關鍵產品:須公告機構或歐盟資安認證參與。
截至 2026 年 8 月,尚無 CRA 協調標準刊登,應先依已公開的標準草案準備。
SBOM 與漏洞處理要做到什麼程度?開源與供應商元件怎麼管?
附件 I 第二部分要求:以通用、機器可讀格式製作至少涵蓋頂層相依性的 SBOM(第 1 點);無延遲處理並修補漏洞(第 2 點);建立並執行 CVD 政策(第 5 點);提供通報聯絡地址(第 6 點);安全更新可用時無延遲散布(第 8 點)。依 JRC 與 ENISA 的對映,ISO/IEC 30111 對應八項中的五項,SBOM、定期測試與更新安全派送要另行補齊。
- 元件:整合第三方元件(含開源)要做盡職調查(第 13 條第 5 項),發現元件漏洞要通知其製造或維護者(第 6 項)。
- 支援期:至少五年(預期使用時間較短者依其時間),期間內持續處理漏洞。
- 掃描結果:掃描命中不直接當成已確認漏洞,要能追溯到產品版本與處置。
CRA 時程怎麼排?哪些步驟不能壓縮?
| 日期 | 內容 |
|---|---|
| 2026-06-11 | 公告機構的通知程序適用 |
| 2026-09-11 | 第 14 條通報義務適用,含已上市產品 |
| 2027-12-11 | 主要義務全面適用 |
五個階段前後相依:分類與角色判定、網路安全風險評估、補齊基本要求與技術文件、符合性評估、支援期營運。
不能壓縮:第 1 步錯了,後面全部重做;第 4 步若須第三方,時程取決於公告機構排程。通報流程現在就必須能運作,應與符合性評估並行,不要排在後面。
預算有限,資安長應該先委託哪一段?報價取決於什麼?
服務頁把 CRA 委託分成三段,可分段委託、分項報價:
| 項目 | 適合情境 |
|---|---|
| 分類與差距診斷 | 尚未確定適用、分類或評估路徑 |
| SBOM/漏洞證據補強 | 已有掃描報告,卻說不清版本、受影響範圍與處理狀態 |
| 技術文件與通報作業整合 | 已有工程團隊或測試機構,需要整合成可檢查的交付 |
報價取決於:產品系列與版本數、可取得的 SBOM 與修補證據、既有測試及程序可重用程度、文件語言與評估路徑、客戶要求與內部人力及期限。不含實際修補、測試實驗室或第三方評估費。
積穗科研怎麼協助資安長處理 EU CRA?
- 先判定:產品是否在 CRA 範圍、屬於哪一類、走哪條符合性評估路徑。
- 建流程:附件 I 要求的漏洞處理流程、SBOM、附件 VII 技術文件,並備妥第 14 條通報流程。
- 落到單位:協助產品線把責任矩陣與通報流程落到實際的單位與授權。
- 分工:積穗科研是輔導顧問、不做評鑑(CRA 第 39 條第 4 項禁止評鑑機構提供顧問服務);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親自輔導、不外包。
- 實績:截至 2026-10,EU CRA 網路韌性法合規輔導案件(依保密協議不具名)共 6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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