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概念在企業裡怎麼落地?
積穗科研的顧問服務協助企業把這個概念轉成可執行的制度、流程與稽核準備。
第 1 步/共 3 步
你查「侵權法」,最接近哪種情況?
查「侵權法」的企業常見情況與第一步
- 客戶要求說明停機或災害後多快能恢復供貨:做營運衝擊分析,訂出 RTO/RPO,並用演練驗證
- 主管機關或法規要求營運韌性(如 NIS2、DORA):把韌性義務對應到 ISO 22301 管理系統
- 想取得 ISO 22301 驗證:確認顧問的演練設計能真的暴露問題
積穗科研提供「ISO 22301 營運持續管理系統導入輔導」,由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輔導、不外包,同一套證據對應多個法規與客戶要求。
選顧問、估預算之前:決策指南
比較顧問、估算預算與時程時,可以先用這些指南逐項檢核。
- 台灣企業風險管理(ERM)顧問怎麼選?七個判斷準則選 ERM 顧問,要看能否把分散在各部門的風險整理成董事會能決策的架構,並以關鍵風險指標持續監測。
- 上市櫃公司導入企業風險管理(ERM):預算與時程怎麼排?證交所《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參酌 COSO ERM 2017 與 ISO 31000:2018。預算取決於組織架構、風險盤點範圍與揭露要求,時程依董事會議程排定。
- 台灣 ISO 37001 顧問怎麼選?十個判斷準則選 ISO 37001 顧問,先確認方案依 2025 年版,已有 2016 年版驗證的能在 2027 年 2 月 28 日前轉版;再看賄賂風險評估是否涵蓋代理商、海外市場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的跨境行賄,並誠實說明驗證不等於法律抗辯。
問答解析
Tort law是什麼?▼
侵權法(Tort law)是民法中處理非契約性之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領域。其核心概念在於「侵權行為人應對其過失或故意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根據台灣民法第184條,故意或過失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概念與ISO 31000所定義的「風險」相呼應,因為侵權行為本身即是企業未受控之不確定性。侵權法可分為故意侵權、過失侵權及無過失責任。在企業風險管理(ERM)中,侵權法是評估法律責任風險(Legal Risk)的基礎工具。相較於契約法處理合約義務,侵權法處理的是企業對社會大眾及第三方的注意義務。根據OECD原則,企業應建立防止侵權的內部控制機制,這直接對應ISO 31000中風險處理(Risk Treatment)的要求。台灣企業需特別注意產品責任(Product Liability)相關條文,如民法第200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這些條文界定了企業在產品缺陷情境下的無過失責任。因此,侵權法不僅是訴訟工具,更是企業設計風險管理流程時必須納入的風險識別維度。
Tort law在企業風險管理中如何實際應用?▼
企業導入侵權法風險管理可遵循以下三個具體步驟。第一步:風險識別。依據ISO 31000:2018第6.4.2條,企業應識別所有可能產生侵權責任的情境,包括產品設計缺陷、資訊安全漏洞(如GDPR第32條要求的技術措施不足)及工作場所安全。第二步:風險評估。企業應使用ISO 31000第6.4.3條的風險評估方法,結合台灣民法第184條的損害賠償標準,量化潛在賠償金額。例如,若企業因未符合ISO 45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要求導致員工受傷,其過失責任可依民法第184條計算。第三步:風險處理。企業應建立符合ISO 31000第6.5條的風險處理選項,包括透過保險轉移風險(如職業傷害保險)、強化內部控制(如導入ISO 27701個資保護管理)或設計產品安全機制。根據OECD企業治理原則IV.B,企業應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確保其產品與服務符合當地侵權法規範。這要求企業在產品上市前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並建立可追溯的設計文件,以應對未來可能的訴訟舉證。
台灣企業導入Tort law面臨哪些挑戰?如何克服?▼
台灣企業在導入侵權法風險管理時面臨三大挑戰。第一挑戰是法規適用的複雜性。台灣民法第184條至第195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至第48條構成多層次責任框架,企業需建立跨部門的法規追蹤機制。建議優先建立「法規合規矩陣」,將ISO 31000風險識別與台灣特定法規對應,並在90天內完成初步缺口分析。第二挑戰是證據舉證能力。台灣民事訴訟法對侵權舉證有特定要求,企業應依ISO 27701或ISO 22301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紀錄系統,確保在訴訟發生時能舉證其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第三挑戰是風險文化不足。許多中小企業仍將侵權賠償視為「不可預測的意外」而非可管理的風險。企業應依ISO 31000第5.3條建立風險管理文化,透過高階管理層的承諾與員工培訓,將侵權風險意識嵌入日常營運。建議企業在180天內完成員工培訓計畫,並將侵權風險指標納入KPI考核,以強化風險意識。
Tort law與哪些國際標準或法規相關?▼
Tort law與多項國際標準及法規直接相關。ISO 31000:2018提供了風險管理系統的通用框架,其風險識別、評估與處理流程可直接應用於侵權風險管理。ISO 41001(設施管理)與ISO 45001(職業安全衛生)則直接對應工作場所侵權責任的防範。在資訊安全領域,GDPR第82條及台灣個資法第27條規定了資料外洩時的損害賠償責任,這屬於資訊侵權法範疇。ISO 27701作為ISO 27001的擴充標準,提供了處理個人資料處理活動的具體控制措施。此外,OECD原則IV.B強調企業應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這與侵權法中「合理注意義務」的概念高度一致。企業應定期比對這些國際標準的最新要求,確保其風險管理機制能有效應對潛在的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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