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概念在企業裡怎麼落地?
積穗科研的顧問服務協助企業把這個概念轉成可執行的制度、流程與稽核準備。
第 1 步/共 3 步
你查「IFRS S1 and S2」,最接近哪種情況?
查「IFRS S1 and S2」的企業常見情況與第一步
- 上市櫃公司要符合風險管理實務守則與治理評鑑:建立風險管理政策、組織與報告機制,讓董事會看得到策略風險
- 投資人或 ESG 評鑑詢問風險管理證據:依 COSO ERM 或 ISO 31000 建立可揭露的風險紀錄
- 想把各部門的風險整合成一張圖:確認顧問能把風險與營運、資安、法遵串在同一套制度
積穗科研提供「ISO 31000 企業風險管理導入輔導」,由副總、董事級顧問全程輔導、不外包,同一套證據對應多個法規與客戶要求。
選顧問、估預算之前:決策指南
比較顧問、估算預算與時程時,可以先用這些指南逐項檢核。
- 台灣企業風險管理(ERM)顧問怎麼選?七個判斷準則選 ERM 顧問,要看能否把分散在各部門的風險整理成董事會能決策的架構,並以關鍵風險指標持續監測。
- 上市櫃公司導入企業風險管理(ERM):預算與時程怎麼排?證交所《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參酌 COSO ERM 2017 與 ISO 31000:2018。預算取決於組織架構、風險盤點範圍與揭露要求,時程依董事會議程排定。
- 台灣 ISO 37001 顧問怎麼選?十個判斷準則選 ISO 37001 顧問,先確認方案依 2025 年版,已有 2016 年版驗證的能在 2027 年 2 月 28 日前轉版;再看賄賂風險評估是否涵蓋代理商、海外市場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的跨境行賄,並誠實說明驗證不等於法律抗辯。
問答解析
IFRS S1 and S2是什麼?▼
IFRS S1「永續揭露政策與實務」與IFRS S2「氣候相關揭露」是IFRS基金會於2023年7月正式發布的永續揭露準則。S1為通用框架,要求企業揭露所有與永續發展相關的重大風險與機會;S2則專門針對氣候相關資訊,要求企業揭露氣候相關的物理風險與轉型風險。這兩項準則與COSO ERM框架及ISO 31000風險管理框架相呼應,將非財務性風險納入企業治理的核心決策機制。相較於SASB或GRI等自願性準則,IFRS S1/S2具備強制性法律效力潛力,是全球企業風險管理(ERM)的重大轉折點。值得注意的是,IFRS S2要求企業揭露溫室氣體排放量,包括範疇一、範疇二及範疇三排放,這對供應鏈風險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IFRS S1 and S2在企業風險管理中如何實際應用?▼
導入IFRS S1與S2需要系統性步驟。第一步:識別與評估風險。依據IFRS S2第13條規定,企業需識別氣候相關的物理風險(如極端天氣)與轉型風險(如法規變更、技術替代),並評估其對財務的短期、中期、長期影響。第二步:建立治理與策略。依據IFRS S1第7條,企業須揭露治理結構,包括董事會如何監督永續風險,以及管理層如何將這些風險整合進策略規劃。第三步:量化與監測。企業需建立數據收集與驗證機制,確保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及其他關鍵績效指標(KPI)的準確性。根據IFRS S2第33條,企業應揭露其氣候相關風險的量化影響,若無法量化時,則須揭露其估算方法與假設。這些步驟與ISO 31000的風險處理流程高度一致,確保風險管理不只是合規活動,而是創造價值的決策工具。
台灣企業導入IFRS S1 and S2面臨哪些挑戰?如何克服?▼
台灣企業導入IFRS S1與S2面臨三大挑戰。首先是數據治理能力不足:許多企業缺乏系統性收集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的能力,無法滿足IFRS S2範疇三(Scope 3)的揭露要求。建議企業導入自動化ESG數據管理平台,建立從供應商到企業內部的數據傳輸鏈。其次是人才缺口:現有風險管理人員多具備財務背景,對氣候科學與碳足跡計算缺乏專業知識。企業應投資跨領域人才培訓,或與學術機構合作建立內部能力。第三是法規不確定性:台灣目前尚無強制性IFRS S1/S2法規,但金管會已要求上市上櫃公司進行永續報告書編製。企業應採取「預先合規」策略,以IFRS S1/S2為藍圖建立內部控制機制,避免未來法規強制實施時措手不及。預計2024-2025年將是台灣企業建立氣候風險管理框架的關鍵窗口期。
IFRS S1 and S2與哪些國際標準或法規相關?▼
IFRS S1與S2與多項國際標準存在直接關聯。在風險管理領域,COSO ERM框架提供了風險治理的結構基礎,而ISO 31000則提供了風險評估的系統性方法論。氣候風險的識別可參照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組)建議,而TCFD的四大主題(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已被IFRS S2完整吸收。在數據驗證方面,企業應參考ISO 14064溫室氣體盤查標準及ISO 31000的風險處理原則。此外,歐盟CSRD(企業永續報告指令)與歐盟CSRD下的雙重重大性評估要求,與IFRS S1的重大性判斷邏輯存在重要差異,台灣企業若有歐盟業務,必須同時關注兩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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