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歐盟、日本如何要求 AI 供應商證明可信任?

美國以聯邦採購要求 AI 供應商、歐盟以 AI Act 與 CSA 2.0 草案規範、日本以《AI 法》與 AI 事業者指引推動「值得信賴的 AI」。三地要求的共同點與 2027 年時程。

更新日期 2026-09-30

直答:美國看採購、歐盟看法規、日本看指引,三地都要求 AI 供應商拿出可被驗證的治理證據:資料如何使用、風險如何管理、效能如何監控、責任由誰承擔。以國際標準 ISO 42001 建立 AI 管理系統,可作為同時回應三地要求的共同基礎。

三地對 AI 供應商的要求

市場主要依據性質與狀態對供應商的要求
美國OMB M-25-22 聯邦 AI 採購備忘錄已施行,適用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後發出招標的合約不得以非公開政府資料訓練公開模型、資料與智慧財產權保護、避免廠商綁定、揭露 AI 使用,並定期評估與緩解風險
歐盟AI Act(經法規 (EU) 2026/1744 修正);網路安全法修正草案 CSA 2.0AI Act 分階段適用,第 50 條透明度義務已於 2026 年 8 月 2 日適用;CSA 2.0 於 2026 年 1 月 20 日提出,立法程序中高風險 AI 須符合風險管理、資料治理、技術文件與人類監督等要求;CSA 2.0 草案建立值得信賴的 ICT 供應鏈框架
日本《AI 法》、人工知能基本計画、AI 事業者指引AI 法 2025 年 9 月 1 日全面施行;基本計画 2025 年 12 月 23 日閣議決定;指引第 1.2 版 2026 年 3 月 31 日發布以「值得信賴的 AI」為核心,不設罰則;政府採購與補助先行要求安全性、透明性與當責

接下來的關鍵時點

對台灣企業的意義

銷往美國政府供應鏈的企業,要能說明資料使用與風險管理;銷往歐盟的 AI 產品,要依風險等級準備技術文件與人類監督機制;供應日本客戶的企業,客戶可能要求對照 AI 事業者指引說明治理做法。三種要求的證據大量重疊:風險評估、資料治理、變更與效能監控、事件通報與責任分工。一次建立 AI 管理系統,就不必為每個市場各做一套。

積穗科研的做法

以下是積穗科研自己的說明,請以上方三地的要求同樣檢驗我們,也檢驗其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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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要三者兼顧,顧問的價值在整合

CRA、TISAX、ISO 27701、AI Act 都不是單一技術問題,而是流程、資安技術、法遵三件事同時成立才算完成。只補其中一塊,另外兩塊的缺口會在稽核、通報或客戶盡職調查時浮現,最後要重做。

面向要回答的問題只補這一塊時常見的缺口
流程(管理系統)誰負責、做什麼、何時做,做跟沒做的證據在哪、怎麼持續改善技術工具到位,但沒有人定期執行,稽核時拿不出紀錄
資安技術控制措施怎麼設計、怎麼驗證有效文件寫得完整,但系統實際上沒有做到
法遵適用哪條法規、角色是什麼、期限與罰則為何做了一套控制,卻對錯法規或角色,義務沒有涵蓋到

積穗科研的顧問團隊同時涵蓋這三個面向,從法規判定、流程設計到技術控制一次規劃,同一套證據對應多個法規與客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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