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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破產法第365條

美國破產法中規範破產管理人或債務人如何處理「未履行完畢合約」的關鍵條文。它允許債務人選擇「承受」或「拒絕」合約,對授權合約影響重大。企業需理解此條文,以管理交易對手破產風險,特別是涉及智慧財產授權時,可能導致使用權被終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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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解析

美國破產法第365條是什麼?

美國破產法第365條(U.S. Bankruptcy Code § 365)是處理債務人(破產方)在破產程序中如何對待「未履行完畢合約」(Executory Contracts)與未到期租約的核心法律依據。該條款賦予破產管理人或債務人一項關鍵權力:選擇「承受」(Assume)對其有利的合約,繼續履行權利義務;或「拒絕」(Reject)對其造成負擔的合約,視同違約。此舉旨在協助債務人重組。在智慧財產(IP)領域,此條文尤其重要。最初,若授權人破產並拒絕授權合約,被授權人將失去IP使用權。為此,美國國會通過《破產中智慧財產授權法》(IPLBA),修訂了§ 365(n),允許專利、著作權與營業秘密的被授權人在授權合約被拒絕後,仍可選擇保留其權利。然而,該保護明確排除了商標,使其在風險管理體系中成為一個特殊的合規與營運持續性風險點。

美國破產法第365條在企業風險管理中如何實際應用?

企業可透過以下步驟將§ 365納入對美交易的風險管理框架,以保障自身權益: 1. **合約前期盡職調查與條款設計**:在與美國夥伴簽訂智慧財產授權合約前,應進行詳細的財務狀況調查。合約中應明確約定,若授權方進入破產程序,被授權方依據§ 365(n)所享有的權利,並考慮要求對方提供履約保證或設立權利質押,特別是在商標授權等保護較弱的領域。 2. **持續監控與風險預警**:建立交易對手風險監控機制,定期追蹤美國授權方的財務狀況與市場信譽。一旦出現財務惡化警訊,應立即啟動應變計畫,評估合約可能被拒絕的衝擊,並尋求法律意見,準備行使權利。 3. **破產程序中權利主張**:若美國授權方正式聲請破產並拒絕授權合約,被授權方必須在法定時間內,向破產法院或管理人提交書面通知,明確選擇依§ 365(n)保留授權權利並繼續支付權利金。此舉能有效確保營運不中斷,將潛在營收損失從100%降至最低,確保供應鏈穩定。

台灣企業導入美國破產法第365條相關風險管理面臨哪些挑戰?如何克服?

台灣企業在應對§ 365風險時,主要面臨三大挑戰: 1. **法律體系與語言隔閡**:美國破產法體系複雜,與台灣法規差異甚鉅,且程序文件均為英文,對台灣企業法務人員構成高度挑戰。**對策**:應在交易初期即聘請具備美國破產法與智慧財產權雙重專業的法律顧問,建立標準作業程序(SOP),並定期舉辦內部教育訓練。 2. **商標授權的保護缺口**:如背景所述,§ 365(n)的保護範圍未明確包含商標,若台灣企業是美國品牌的被授權方,一旦授權方破產,可能面臨商標使用權被終止的巨大風險。**對策**:在合約中將商標授權與受保護的營業秘密(如配方、製程)或專利進行「捆綁」,增加合約被整體承受的機率。或可考慮簽訂獨立的商標共存協議。 3. **跨境資訊監控困難**:即時掌握美國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成本高且有難度,容易錯失風險預警的黃金時間。**對策**:導入第三方企業信用監控服務(如Dun & Bradstreet),並在合約中要求對方定期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將其作為持續合作的先決條件。優先行動項目為盤點現有對美授權合約,評估風險等級,預計90天內完成初步評估與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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