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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性使用

轉換性使用指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用於創造新意義或新訊息,而非僅為複製原作品。在生成式AI時代,此概念決定AI訓練數據與輸出結果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是企業AI治理與IP風險評估的核心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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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解析

Transformative use是什麼?

Transformative use(轉換性使用)源自美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六項的合理使用(Fair Use)教義,指對原作品進行重大改變,使其產生新的目的、性質或意義,而非僅為替代原作品市場。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在Andy Warhol Foundation v. Goldsmith案(2023)的最新判決,法院強調轉換性使用必須具備新的表達,而非僅是新用途,此判決直接衝擊AI訓練數據的合法性邊界。在EU InfoSoc Directive 2001/29/EC第5條第3項下,歐盟採用「例外與限制」機制,而非美國的四因素測試,企業需依不同管轄區採取不同合規策略。此概念在AI治理中,決定了AI模型訓練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是AI產品上線前必須評估的法律風險領域,與ISO 42001 AI管理系統的合規要求直接掛鉤。

Transformative use在企業風險管理中如何實際應用?

企業導入Transformative use評估需執行以下三步驟:第一,建立AI訓練數據清冊,盤點所有受著作權保護的訓練資料,並依ISO 42001 AI管理系統要求分類其授權狀態。第二,進行「轉換性測試」,評估AI輸出物是否與原訓練資料存在實質相似性,並記錄AI系統的決策邏輯,以證明其創作過程的獨立性。第三,建立AI輸出物的人工審核機制,確保AI生成內容具備足夠的創作性,而非機械式複製。實務上,例如Adobe Firefly在訓練時僅使用授權圖庫,即是預先規避此風險的具體做法,使企業可量化AI產品的著作權合規率至95%以上,大幅降低訴訟風險。

臺灣企業導入Transformative use面臨哪些挑戰?如何克服?

臺灣企業在AI應用中面臨三大挑戰:首先是臺灣著作權法第27條至第31條對AI生成的規範尚不明確,企業難以預測AI輸出物是否受保護;其次是缺乏量化轉換性測試的工具,導致合規判斷主觀性過強;第三是跨國AI產品的法規適應成本,臺灣企業若同時服務美、歐、日市場,需依不同標準建立多層次合規框架。克服方法包括:1. 建立AI治理委員會,納入法務、技術與業務代表,依ISO 42001框架建立AI風險分級機制;2. 採用「人機協作」模式,確保AI輸出物有足夠的人為創作介入,強化著作權保護地位;3. 建立AI訓練數據的溯源機制,確保數據來源合法,預防上游風險傳導至下游產品。建議企業在90天內完成AI治理框架建置,以應對日益嚴格的國際監管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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