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解析
Section 337是什麼?▼
Section 337源自美國1930年關稅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條,授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調查並救濟侵害美國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商業祕密)的進口商品行為。與一般民事訴訟不同,ITC的調查程序具有行政司法性質,其發布的排除令(Exclusion Order)可由美國海關直接執行,具有極強的強制力。根據美國最高行政法院(Supreme Court)在近年相關判例中的精神,Section 337的調查範圍已擴展至涉及美國商業祕密的境外行為,這對在中國、東南亞等地有製造或研發業務的臺灣企業構成直接的法律風險。此機制在美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中,扮演著「邊境防線」的角色,與專利法第283條、第284條共同構成完整的保護機制。臺灣企業必須將Section 337納入其全球智慧財產風險管理框架,以應對潛在的市場准入威脅。
Section 337在企業風險管理中如何實際應用?▼
臺灣企業導入Section 337風險管理應遵循以下三個步驟:第一步,建立全球智慧財產清冊,識別所有受美國專利保護的產品與技術,並對應至ITC的管轄範圍,確保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01條、102條及103條的專利資格要求。第二步,建立供應鏈智慧財產盡職調查機制,針對所有涉及美國市場的供應商、代工廠進行合規審核,防止商業祕密在製造環節外洩,避免因供應商行為導致產品被ITC禁止進口。第三步,建立預警監控系統,定期追蹤ITC的調查案件,評估競爭對手是否可能啟動Section 337程序,並預先準備應對文件。實務上,企業可透過設定「進口產品智慧財產合規率」為關鍵績效指標(KPI),目標值應為100%,並將此指標納入ISO 56001創新管理系統的監控指標中,以量化管理成效,降低被ITC調查的風險,預估可減少30%的潛在法律費用與市場損失。
臺灣企業導入Section 337面臨哪些挑戰?如何克服?▼
臺灣企業在應對Section 337時,主要面臨三個挑戰。首先是「管轄權認知落差」,許多企業誤以為在中國或東南亞發生的商業祕密外洩與美國無關,但根據TianRui v. ITC判決,若受侵害的商業祕密在美國境內被利用,ITC即具管轄權,企業需建立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評估機制。其次是「證據蒐集難度」,Section 337調查涉及大量技術文件與證人,臺灣企業往往缺乏在美國境內蒐集證據的本地能力,建議與美國專利律師事務所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並在臺灣本地建立完整的技術文件留存制度,確保符合美國證據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三是「應對成本過高」,ITC調查程序複雜且耗時,建議企業在進入美國市場前,先進行FTO(Freedom to Operate,自由實施分析),預估潛在訴訟風險,並預留至少20%的年度營收作為智慧財產法律預備金,以應對突發的Section 337調查,確保業務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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