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解析
Same activity, same risks, same rules是什麼?▼
「Same activity, same risks, same rules」是歐盟在制定MiCAR(加密資產市場法規)與DORA(數位韌性法案)時採用的核心監管哲學。其核心邏輯是:當兩項業務在經濟功能上等同、所面臨的風險類型相似時,無論其底層技術是傳統金融系統還是區塊鏈,均應適用相同的監管標準。這與ISO 31000的風險識別原則相呼應,強調風險的本質而非形式。根據MiCAR第4條及DORA第4條,此原則旨在消除監管真空,防止金融機構透過技術創新規避既有法規。這意味著企業不能僅因使用新技術而主張適用較寬鬆的監管框架,必須依據業務實際風險等級進行合規設計。此原則在2024年正式生效的EU數位金融法規體系中具有最高指導地位,直接影響企業的風險評估邏輯與內部控制設計。
Same activity, same risks, same rules在企業風險管理中如何實際應用?▼
企業導入此原則需執行三步驟:第一步,業務功能解構。企業必須將其數位服務拆解為「經濟功能」而非「技術功能」,例如區塊鏈上的資產交易與傳統證券交易在風險本質上高度相似。第二步,風險對齊評估。依據ISO 31000的風險識別框架,企業應比對新業務與既有受監管業務的風險暴露,確保風險矩陣的完整性。第三步,控制措施等效性驗證。企業需證明其新業務的控制措施與傳統業務同等有效,方能通過監管審查。實務上,一家臺灣加密貨幣交易所若依此原則導入,必須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MiCAR合規準備,包括資產隔離、託管責任與資訊安全要求,其控制標準應與受銀行法監管的金融機構相當。預期可提升合規通過率40%,並降低25%的監管罰金風險。
臺灣企業導入Same activity, same risks, same rules面臨哪些挑戰?如何克服?▼
臺灣企業導入此原則面臨三大挑戰:首先是「法規認知落差」,許多企業仍以臺灣現行金融法規為準,忽略歐盟MiCAR的域外效力,建議建立雙軌合規矩陣。其次是「技術風險評估能力不足」,企業難以量化新興技術(如DeFi、智能合約)的實際風險等級,需引入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進行風險建模。第三是「資源配置優先順序矛盾」,企業往往優先投入產品開發而非合規架構。克服策略應為:第一階段(0-90天)完成現有業務與EU新法規的差距分析;第二階段(90-180天)依ISO 27701建立個人資料保護與數位韌性控制措施;第三階段(180天後)進行內部模擬審計。臺灣企業應優先關注DORA對關鍵服務供應商的要求,確保供應鏈風險管理符合歐盟標準,避免因供應商不合規導致自身業務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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