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m

求償權

求償權指當事人因第三人之行為而負損害賠償責任後,得向該第三人請求償還其所支付之金額之權利。在企業風險管理中,此權利屬於風險轉移與風險處理策略的核心組成部分,確保企業在代為支付賠償後能回收損失,維持財務穩健性。

由積穗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整理提供

這個概念在企業裡怎麼落地?

積穗科研的顧問服務協助企業把這個概念轉成可執行的制度、流程與稽核準備。

選顧問、估預算之前:決策指南

比較顧問、估算預算與時程時,可以先用這些指南逐項檢核。

問答解析

Right of Indemnity是什麼?▼

Right of Indemnity,中文稱為「求償權」,指當事人因第三人之行為而負損害賠償責任後,得向該第三人請求償還其所支付之金額之權利。根據台灣民法第201條及第767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而受有利益者,得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其應分擔之部分。在企業風險管理框架中,此權利屬於「風險處理(Risk Treatment)」策略下的風險轉移(Risk Transfer)機制。當企業因員工、供應商或合作夥伴的過失而對外部第三方負賠償責任時,企業得依契約或法律規定向該過失方行使求償權。值得注意的是,求償權的行使通常需符合「誠信原則」,如台灣民法第118條及第119條規定,過失比例將直接影響最終可求償金額的裁定。此概念與ISO 31000:2018中風險處理的決策邏輯高度一致,強調風險責任的最終歸屬。

Right of Indemnity在企業風險管理中如何實際應用?▼

企業導入求償權機制通常遵循以下三個步驟:第一步,風險識別與契約設計。企業在與供應商、員工或專業服務提供者簽訂合約時,應明確約定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上限及求償條件,這對應ISO 31000:2018第6.5.2條「風險處理選項」的具體執行。第二步,損害事件處理與支付。當損害事件發生時,企業依法律或契約先行向第三方支付賠償金,並詳實記錄所有支付憑證、法律文件及因事件產生的直接與間接成本。第三步,追償程序啟動。企業依第一步約定的條款向過失方發出請求書,若對方拒絕支付,則依民法第767條及第768條提起訴訟。實務上,企業應建立「事件記錄追蹤系統」,確保每一筆賠償支出皆有對應的法律依據與證據鏈,以提升求償成功率。

台灣企業導入Right of Indemnity面臨哪些挑戰?如何克服?▼

台灣企業在實務中面臨三大挑戰:首先是「員工過失與企業責任的界定模糊」。依台灣民法第1231條,雇主對員工之行為負連帶責任,但員工過失程度的認定往往需要大量證據,企業需建立「員工過失認定標準」以降低訴訟不確定性。其次是「保險條款的覆蓋缺口」。許多企業的職業賠償責任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對員工行為的覆蓋存在限制,建議企業在導入前進行保險覆蓋缺口分析(Insurance Gap Analysis)。第三是「內部治理文化障礙」。員工可能因擔心影響績效而隱瞞過失事件,導致企業無法及時啟動求償程序。對策應包括:建立匿名舉報機制、定期進行風險意識培訓、並將風險事件處理流程納入企業合規管理系統(如ISO 37301)。

Right of Indemnity與哪些國際標準或法規相關?▼

Right of Indemnity與多項國際標準及法規直接相關。首先是ISO 31000:2018《風險管理指引》,其第6.5條「風險處理」提供了風險轉移的策略基礎,求償權正是風險轉移在法律層面的具體工具。其次是ISO 37301《組織合規管理系統》及ISO 37001《反賄賂管理系統》,這兩項標準要求企業建立處理法律責任的程序,確保在發生違法行為時,企業能有效追究責任人責任。此外,GDPR第82條規定數據主體有權向處理者請求賠償,處理者在賠償後亦得向違法指令發出者行使求償權。台灣《個資法》第27條及第28條同樣規定了處理者與受託人之連帶賠償責任,與國際趨勢一致。這些法規共同構成了企業風險管理中「責任追溯」的法律基礎。

需要法遵輔導協助嗎?

申請免費機制診斷
求償權 是什麼?定義、重點與相關標準|積穗科研風險小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