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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利益

指為增進社會整體福祉而可能限制個人或企業權利(如專利、個資)的法律原則。適用於公共衛生、國家安全等情境。企業需在營運中權衡此原則,以降低法律與聲譽風險,並作為特定行為的合規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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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解析

公眾利益是什麼?

「公眾利益」是一個法律與哲學概念,指涉社會整體的福祉,其重要性高於個人或特定團體的私利。在風險管理體系中,它並非技術標準,而是一項核心法律原則,常用於正當化對基本權利(如財產權、隱私權)的限制。例如,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31條允許在特定條件下(如國家緊急狀態)為公共利益而強制授權專利。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亦允許為增進公共利益而處理特種個資。此概念與「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指權利已失效的創作)不同,公眾利益是在權利存續期間進行的權衡與限制。企業在進行資料處理或行使智慧財產權時,必須評估其行為是否可能因違反公眾利益而面臨法律挑戰。

公眾利益在企業風險管理中如何實際應用?

企業應用公眾利益原則於風險管理,可遵循以下步驟:第一,進行「風險情境盤點」,識別營運中可能觸及公眾利益的環節,如藥品定價、關鍵技術授權、使用者資料應用等,並評估其法律與聲譽風險。第二,建立「權衡決策框架」,制定內部政策,明確界定在何種情況下(如應對流行病、促進教育)願意調整商業模式以符合公眾利益,並記錄決策過程。第三,落實「利害關係人溝通」,主動與主管機關、非政府組織及公眾溝通,說明企業在追求獲利與善盡社會責任間的平衡措施。例如,疫情期間,國際藥廠透過自願授權擴大救命藥物的可及性,不僅降低了被強制授權的風險(風險事件減少率約15%),也顯著提升了企業聲譽與品牌價值。

台灣企業導入公眾利益面臨哪些挑戰?如何克服?

台灣企業在導入公眾利益原則時,主要面臨三大挑戰:第一,「法規定義抽象」,台灣相關法規如《專利法》或《個資法》對公眾利益的界定較為原則性,企業難以預測主管機關或法院的具體認定標準,導致合規不確定性。第二,「商業利益衝突」,特別是對於以專利或數據為核心資產的科技與生技業者,基於公眾利益而放寬授權或資料存取,可能直接衝擊其核心獲利模式。第三,「國際標準接軌落差」,台灣企業在參與國際供應鏈時,可能因對歐盟GDPR等法規中公眾利益條款的理解不足,而產生合規風險。對策建議:企業應建立跨部門的風險委員會,納入法務與外部專家,針對核心業務進行「公眾利益衝擊評估」(PIA);其次,發展分層授權策略,區分商業與非營利使用情境;最後,定期進行法規更新培訓。優先行動項目為完成PIA報告,預期時程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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