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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性要件

「專利性要件」是各國專利法規定的發明能取得專利權的法律標準,主要包括新穎性、進步性與產業利用性。企業在申請專利前,需依此標準評估研發成果,以確保智財投資效益,並降低申請被駁回的法律與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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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解析

專利性要件是什麼?

專利性要件(Patentability Standards)是決定一項發明是否具備授予專利權資格的法定判斷標準。根據台灣《專利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發明專利必須同時滿足三項核心要件:(1) 新穎性(Novelty),指該發明在申請前未曾向公眾揭露;(2) 進步性(Inventive Step),指該發明與先前技術相比,具有非顯而易見的技術特徵或功效;(3) 產業利用性(Industrial Applicability),指該發明能夠在任何產業中被製造或使用。在風險管理體系中,專利性要件是評估研發成果能否轉化為受法律保護資產的關鍵關卡。若企業的研發成果無法滿足這些要件,將面臨投入的研發資源無法回收、核心技術被對手輕易模仿的風險。這與「營業秘密」不同,後者不需滿足法定要件,而是透過保密措施來保護,但保護強度與範圍亦有所不同。

專利性要件在企業風險管理中如何實際應用?

在企業風險管理中,應用專利性要件可系統化地評估並保護研發成果,降低智財風險。具體導入步驟如下:第一、建立「發明揭露與評估流程」,要求研發人員在完成發明後,填寫標準化的「發明揭露書(Invention Disclosure Form)」,詳述其技術內容、對比先前技術的優勢,並初步自我評估是否滿足新穎性與進步性。第二、成立「專利審議委員會」,由法務、研發、市場部門專家組成,定期審查發明揭露書,依據《專利法》第22條的標準進行評分與決策,決定是否申請專利、作為營業秘密保護或公開。第三、執行「系統化前案檢索」,在提交專利申請前,利用專業資料庫(如台灣專利資訊檢索系統、WIPO PATENTSCOPE)進行全面檢索,以客觀證據支持其新穎性與進步性主張。導入此流程的企業,如台積電,透過嚴謹的內部審查與前案分析,可將專利核准率提升超過15%,並有效避免因專利品質不佳而引發的後續訴訟風險。

台灣企業導入專利性要件評估面臨哪些挑戰?如何克服?

台灣企業在導入專利性要件評估時,常面臨三大挑戰:(1) 進步性判斷的主觀性:對於「非顯而易見」的認定,研發人員與專利審查委員的觀點常有落差。對策是建立內部案例資料庫,整理成功與失敗案例,並在申請文件中提供量化的實驗數據或功效比較,以強化客觀證據。(2) 中小企業資源限制:缺乏專業法務人員與昂貴的專利檢索資料庫,難以進行徹底的前案分析。對策是善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與檢索資源,或與外部專利事務所建立專案合作模式,以較低成本獲取專業支援。(3) 研發與法務溝通斷層:研發人員不熟悉法律要件,法務人員不懂技術細節,導致專利申請文件品質不佳。對策是推動定期跨部門工作坊,讓法務人員為研發團隊講解專利基礎,並指派專利工程師作為研發與法務間的溝通橋樑。優先行動項目應為建立標準化的發明揭露流程,預計3個月內可完成範本與內部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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