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解析
營運控制權法是什麼?▼
營運控制權法(operational control approach)是《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以及國際標準ISO 14064-1:2018中,界定溫室氣體盤查組織邊界的三種方法之一。此方法的核心定義是,如果一個企業擁有「完全主導其營運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的權力,即視為對該營運體具備「營運控制權」,並應將該營運體所產生的範疇一(Scope 1)與範疇二(Scope 2)溫室氣體排放量100%納入自身的排放清冊中,不論其股權比例為何。這與另外兩種方法形成對比:「股權比例法」(equity share approach)是依據持股百分比計算排放量;「財務控制權法」(financial control approach)則是依據企業能否主導該營運體的財務政策來決定。在風險管理體系中,營運控制權法將排放責任與企業的實際管理能力直接掛鉤,使管理階層能更有效地針對其可直接影響的營運活動推動減排措施。
營運控制權法在企業風險管理中如何實際應用?▼
企業應用營運控制權法進行溫室氣體風險管理時,通常遵循以下步驟: 1. **設定組織邊界**:首先,企業需全面盤點所有子公司、合資企業、合作夥伴等營運實體。接著,依據GHG Protocol的指引,逐一評估企業是否對各實體擁有「導入及執行其營運政策的完全權力」。例如,台灣某半導體公司雖僅持有一家越南封測廠40%股權,但若合約賦予其主導該廠生產與環安衛政策的權力,則認定具備營運控制權。 2. **數據收集與計算**:對於所有被納入邊界的營運實體,企業必須收集其100%的活動數據(如燃料使用量、電力消耗量),並套用適當的排放係數,計算範疇一與範疇二的總排放量。此步驟要求建立跨國、跨廠區的標準化數據收集流程,以確保數據品質的一致性與可追溯性。 3. **報告與減量策略制定**:將計算結果整合至企業永續報告書中,並明確揭露採用營運控制權法。此方法的效益在於,由於盤查邊界與管理權限一致,企業可直接將盤查出的高排放熱點納入營運改善計畫,例如,透過製程優化、能源效率提升等措施,可有效降低風險,並提升CDP等ESG評鑑表現,實證顯示採用此法的企業在氣候治理項目上平均得分高出10-15%。
台灣企業導入營運控制權法面臨哪些挑戰?如何克服?▼
台灣企業導入營運控制權法時,主要面臨三大挑戰: 1. **合資結構複雜,控制權難以界定**:台灣製造業常透過複雜的跨國合資(Joint Venture)拓展業務,合約中對營運主導權的界定可能模糊不清,導致難以判斷是否具備「完全權力」。 **對策**:應成立由法務、營運及永續部門組成的跨功能小組,依據GHG Protocol的決策樹(decision tree)工具,建立一套標準化的內部控制權評估準則。建議在所有新合資案的初期,即將控制權歸屬與數據提報義務納入合約條款,預計可將界定爭議降低80%。 2. **海外廠區數據品質不一**:許多台商的生產基地遍布東南亞,當地廠區的數據管理能力與數位化程度普遍較低,導致數據收集耗時且準確性不足。 **對策**:導入集團層級的雲端碳管理平台,強制所有具營運控制權的廠區在同一平台上提報數據。初期可優先針對佔總排放量80%的關鍵廠區進行系統部署與人員培訓,預計在6個月內建立可靠的數據收集體系。 3. **與財務報告邊界不一致造成混淆**:企業財報通常採用財務控制權法進行合併,而溫室氣體盤查若採用營運控制權法,兩者邊界不同可能引起投資人疑慮。 **對策**:在永續報告書中以圖表或附註方式,明確說明兩種盤查邊界的差異,並解釋為何選擇營運控制權法(例如:更能反映管理責任),提升資訊透明度。此舉符合GRI準則與TCFD框架的揭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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