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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行動再生能源自用消費者

依據歐盟再生能源指令,指位於同棟建築內的多個用戶,共同生產、消費、儲存及共享再生能源。此模式協助企業降低電網依賴與能源成本,並達成ESG目標中的減碳承諾,是分散式能源風險管理的重要策略。

積穗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整理提供

問答解析

Jointly Acting Renewable Self-Consumers是什麼?

「共同行動再生能源自用消費者」(JARSCs)是源自歐盟《再生能源指令》(EU) 2018/2001 的法律概念,指位於同一棟建築或公寓大樓中的至少兩名再生能源自用消費者,共同進行再生能源電力活動。他們可以集體生產、消費、儲存甚至銷售自家場域產出的再生能源電力。此概念與「再生能源社區(RECs)」不同,JARSCs 的組織結構更為簡單,無需成立獨立的法人實體,且地理範圍僅限於單一建築物。在企業風險管理體系中,採納 JARSCs 模式是應對能源轉型風險的具體策略,能有效降低對傳統電網的依賴(操作風險)、鎖定長期能源成本(市場風險),並直接支持 ISO 50001 能源管理系統的目標。透過此模式產生的綠電數據,可作為企業 ESG 報告中溫室氣體盤查(範疇二)減量的有力證據。

Jointly Acting Renewable Self-Consumers在企業風險管理中如何實際應用?

企業導入 JARSCs 模式以強化能源風險管理,可遵循以下三步驟:第一步,進行「可行性評估與法規分析」,評估場域(如商辦大樓)的日照條件、結構安全與用電負載,並依據台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分析合規路徑。第二步,執行「系統設計與智慧化建置」,依評估結果設計最佳化的太陽能光電(PV)與儲能(BESS)容量,並導入符合 ISO 50001 標準的能源管理系統(EMS),以自動化調度電力分配,最大化綠能自用率。第三步,建立「營運協議與維護機制」,與所有參與用戶簽訂具法律效力的能源共享合約,明確規範投資分攤、電價結構與維護責任。實際效益方面,歐洲案例顯示此模式可降低 20-40% 的電費支出,對台灣企業而言,不僅能顯著降低營運成本,更能將 Scope 2 排放量化減少,提升 ESG 評級,有效規避未來碳費或碳稅的財務風險。

台灣企業導入Jointly Acting Renewable Self-Consumers面臨哪些挑戰?如何克服?

台灣企業導入 JARSCs 模式主要面臨三大挑戰: 1. 法規框架不完整:相較於歐盟的明確指令,台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電業法》對於單一電號(總電表)後端的多用戶電力轉供或共享,缺乏清晰的法律地位與操作細則,導致權責歸屬與計費方式存在高度不確定性。 2. 電網整合技術瓶頸:在私有線路內進行電力分配,需安裝多組智慧電表並與台電系統區隔,若有餘電躉售,其併網申請與技術審查流程遠比單一用戶複雜,常因行政與技術障礙而延宕。 3. 所有權人共識難以達成: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頂樓等共有部分安裝設備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整合所有權人的出資意願、協調利益分配,是專案推動中最耗時的社會溝通挑戰。 對策建議:短期內,企業可透過專業顧問建立詳盡的財務模型與法律協議範本,以量化數據促進共識;中長期則需偕同產業公會,共同倡議主管機關修法,增訂「集合式住宅綠能共享」專章,以提供明確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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