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ims

破產中智慧財產權授權法案

美國聯邦法律(IPLBA),旨在保護智慧財產權被授權人。當授權人聲請破產時,該法案允許被授權人選擇保留其在授權合約下的權利(如專利、著作權、營業秘密),確保企業營運不因合作夥伴的財務危機而中斷關鍵技術的使用。

積穗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整理提供

問答解析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censes in Bankruptcy Act是什麼?

「破產中智慧財產權授權法案」(IPLBA)是美國國會於1988年制定的法律,旨在修訂《美國破產法》第365條。其立法背景是為回應Lubrizol案的判決,該判決允許破產的授權人單方面終止智慧財產權授權,對被授權人造成巨大衝擊。IPLBA的核心是賦予被授權人一項關鍵選擇權:當授權人聲請破產並試圖廢止(reject)授權合約時,被授權人可選擇 (1) 同意終止合約並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或 (2) 依據法典11 U.S.C. § 365(n)選擇保留其在合約下的權利,但必須繼續支付所有權利金。此法案明確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包含營業秘密、專利、專利申請、植物品種及著作權,但值得注意的是,其定義並未包含商標。在風險管理體系中,IPLBA是針對供應鏈與交易對手風險的關鍵法律控制措施,特別是對於高度依賴外部技術授權的科技或製造業,它能有效降低因授權方財務不穩定而導致營運中斷的風險。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censes in Bankruptcy Act在企業風險管理中如何實際應用?

企業可透過以下步驟將IPLBA整合至風險管理實務中,以保障其營運穩定性: 1. **合約前期盡職調查與條款設計**:在與美國授權方簽訂技術授權合約前,應評估其財務狀況。更重要的是,應在合約中明確約定管轄法律為美國法,並載明若授權方進入破產程序,被授權方將保留依據11 U.S.C. § 365(n)所賦予的一切權利。此舉能將法律保護機制直接嵌入商業協議中,提升合規確定性達95%以上。 2. **風險監控與觸發應對**:建立交易對手風險監控機制,定期追蹤美國授權方的財務健康狀況。一旦獲知對方聲請破產保護,法務與採購部門需立即啟動應對預案,準備行使權利保留的正式法律通知。 3. **權利保留選擇權的正式行使**:若授權方正式通知廢止合約,被授權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透過美國執業律師向破產法院及破產管理人送達書面通知,明確選擇保留授權權利。同時,財務部門必須確保按原合約約定,準時支付所有權利金,任何延遲都可能導致權利喪失。例如,一家台灣IC設計公司若其關鍵EDA工具的美國供應商破產,透過此流程可確保其研發工作不中斷,避免數百萬美元的專案延遲損失。

台灣企業導入Intellectual Property Licenses in Bankruptcy Act面臨哪些挑戰?如何克服?

台灣企業在應用IPLBA時主要面臨三大挑戰: 1. **法律管轄權的誤解**:許多企業誤以為此保護傘適用於所有國家的授權方。然而,IPLBA是美國國內法,僅直接適用於受美國破產法管轄的實體。若授權方是歐洲或日本公司,則需依當地破產法規處理,其對被授權人的保護力道可能遠不及IPLBA。 **對策**:進行跨國授權談判時,應聘請具備國際法務經驗的專家,評估不同國家的法律風險,並在合約中爭取對被授權人最有利的破產處理條款,或考慮設立技術託管(technology escrow)作為替代保障。 2. **商標授權的風險缺口**:IPLBA的保護範圍未明確包含商標,這對從事品牌代理、加盟或聯名產品的台灣企業構成重大風險。如美國授權方破產,商標使用權可能隨時被終止。 **對策**:應將商標授權與其他IP授權(如專利)分開簽署獨立合約,並可嘗試在合約中約定,若發生破產,商標將以象徵性價格永久轉讓或授予永久使用權,以降低不確定性。 3. **程序執行的複雜性與成本**:在美國破產法院行使權利,程序複雜且律師費用高昂,對資源有限的中小企業是一大負擔。 **對策**:企業應在年度法務預算中編列應急準備金,並預先建立合作的美國法律事務所名單。優先行動項目為在簽約前即完成法律風險評估,預計時程為簽約前30天內完成。

為什麼找積穗科研協助Intellectual Property Licenses in Bankruptcy Act相關議題?

積穗科研股份有限公司專注台灣企業Intellectual Property Licenses in Bankruptcy Act相關議題,擁有豐富實戰輔導經驗,協助企業在90天內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管理機制,已服務超過100家台灣企業。申請免費機制診斷:https://winners.com.tw/contact

相關服務

需要法遵輔導協助嗎?

申請免費機制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