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解析
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是什麼?▼
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 ABS)源自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及2010年《名古屋議定書》,核心在於確保提供國對其遺傳資源的自主權,並要求使用者(企業)在獲取資源時取得提供國的「事先知情同意」(Prior Informed Consent, PIC),並達成「互利條件」(Mutually Agreed Terms, MAT)。此機制在國際法框架下,將遺傳資源從「人類共同遺產」轉向「國家主權資產」,要求企業在商業化利用前必須完成合法化程序。對於涉及生物技術、製藥、農業育種及食品開發的台灣企業而言,ABS已成為企業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與供應鏈管理不可忽視的法律領域,與GDPR個人資料保護及ISO 56001創新管理系統的概念高度相類比,均強調「合法來源」與「利益正當性」。
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在企業風險管理中如何實際應用?▼
實務導入需遵循以下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盤點與分類」,企業需建立遺傳資源資料庫,識別所有在研產品及商業化產品的生物來源地及使用方式;第二階段「合規性驗證」,依據《名古屋議定書》第15條及台灣《生物多樣性保護法》相關規定,確認所有遺傳資源均已取得PIC及MAT,並保留溯源文件;第三階段「惠益分配機制設計」,依商業化效益比例設定利益分享方式(如現金支付、技術轉讓、聯合研究等)。實務案例中,某跨國製藥企業因未在產品上市前完成ABS合規審查,面臨提供國高達產品年營收2%的罰款及市場准入禁令。導入ABS管理後,企業可將合規率提升至100%,並透過第三方驗證(如CPAA認證)降低供應商風險,降低因違規導致的品牌聲譽損失風險達40%。
台灣企業導入Access and Benefit-Sharing面臨哪些挑戰?如何克服?▼
台灣企業導入ABS主要面臨三大挑戰:第一,法規差異複雜,不同提供國(如印尼、巴西、印度)的PIC申請程序與文件要求差異極大,企業難以建立統一作業標準;第二,供應鏈透明度不足,特別是委託外部實驗室或代工廠進行生物資源處理時,難以追溯原始來源;第三,內部管理人才稀缺,跨法規領域的複合型人才不足。克服策略應為:首先,建立「全球合規地圖」,針對主要市場建立差異化合規清單;其次,在採購合約中加入「ABS合規條款」,要求供應商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如ABS憑證);最後,建議企業在2年內完成ISO 56001創新管理系統導入,將ABS合規納入創新產品開發的關鍵門檻,確保研發成果的商業化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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